邓州市医疗保障局致广大城乡居民的公开信

文摘   2024-11-20 21:04   河南  

尊敬的广大城乡居民朋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的重大民生工程,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抵御疾病风险、解除后顾之忧的根本保障和重要途径。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关乎您的切身利益,帮助您实现病有所医、医有所保。为确保2025年度您的医保权益不受影响,请关注以下缴费政策并及时参保缴费。

一、参保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二、缴费时间

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前。

三、缴费标准

2025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40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670元,合计1070元/人。

四、缴费方式

为方便缴费人缴费,税务部门作为征收机关,提供了线上线下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根据个人需要,自主选择渠道,为个人或家人缴费。

(一)线上缴费方式

方式1:“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河南税务”—进入公众号—微服务—社保费缴纳—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实名认证—确认缴费人信息,是否代缴,代缴需要填写被代缴人信息—正常缴费/特殊缴费—确认信息—输入手机号码缴费—缴费)。

方式2:支付宝“河南税务”小程序(搜索“河南税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实名认证—确认缴费人信息,是否代缴,代缴需要填写被代缴人信息—正常缴费/特殊缴费—确认信息—输入手机号码—缴费)。

方式3:“河南税务”APP(个人业务—实名认证—办税—居民医疗保险缴纳—确认缴费人信息,是否代缴,代缴需要填写被代缴人信息—正常缴费/特殊缴费—确认信息—输入手机号码—缴费)。

(二)线下缴费方式

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原则上通过学校集中缴费;居民可到所在行政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缴费;外地户籍和新参保缴费的人员需先到所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政务服务大厅或湍北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后,再到税务部门参保缴费。

(三)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代缴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河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使用个人账户余额为父母、配偶、子女、近亲属缴纳本省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手机打开支付宝(微信)登录“河南税务”小程序,用户登录授权成功后,进入主页面,选择【职工个人账户代缴居民医保费】—【职工代缴居民医保费】,进入居民信息登记页面,弹框提示承诺书内容,查看确认后,点击“确定”,按照系统提示填写“被代缴人”相关信息即可。

五、医保待遇

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3个月的固定等待期基础上再增加1个月的变动等待期。需要注意的是,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以后的变动等待期不少于3个月,加上原有3个月的固定等待期,则仍需至少等待6个月。

建立连续参保缴费和基金零报销激励约束机制:1、连续参保激励,是指自2025年起,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享受连续参保激励,每年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000元。如果中断参保,前期连续参保积累的年限自动清零,再参加居民医保时,年限需要重新计算。2、基金零报销激励,是指自2025年起,参加居民医保的群众,如果当年没有使用过包括门诊、住院在内的所有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报销,那么可以在下一年度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每年提高不低于1000元。

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原则上每次提高限额均不低于1000元,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和住院医疗待遇。

1、普通门诊。参保人员在符合定点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每次50元,支付比例50%;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60%;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封顶线为300元。

纳入“高血压糖尿病”保障范围的参保居民,需采取药物治疗者,首先按门诊统筹政策给予治疗用药保障,在门诊统筹年度限额用完后,高血压年度增加150元限额,糖尿病年度增加170元限额,若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则年度增加200元限额。增加限额部分的合规费用按50%比例报销。

2、门诊慢性病。目前我市纳入23种门诊慢性病,参保居民通过慢性病鉴定后,发生的符合门诊慢性病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照65%的比例报销,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

3、重特大疾病。符合我省、市重特大疾病标准的参保居民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有33种,在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分别为:县级医疗机构80%、市级医疗机构70%、省级医疗机构65%;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有55种,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为80%。

4、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住院起付标准后,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80岁以上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

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二)大病保险

1、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在邓州市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同一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1万元的患者。

2、报销政策: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1万元,起付线以上按比例分段报销:1.1万-10万(含)报销比例为60%,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70%,封顶线为40万元。

3、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报销政策:起付线为5500元,起付线以上按比例分段报销:5500元-10万元(含)报销比例为65%,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设封顶线。

(三)医疗救助

1、资助标准: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如下:(1)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2)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的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80元。

2、资助方式: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开始前已经认定为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的,其参加困难身份认定地的居民医保时,个人仅缴纳扣除资助参保金额后的剩余部分,实行差额缴费参保,对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实行免收代缴。集中缴费期内动态新增的低收入困难群众,按其困难类别落实相应资助政策。集中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低收入困难群众,次年起按其困难类别落实相应资助政策,对于具有多重困难身份的资助参保对象,选择其中最高标准资助。一个自然年度内,因动态新增、退出或困难身份变动影响资助标准变化的已参保缴费低收入困难群众,个人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退回,已享受的资助参保补贴不调整。

3、救助限额: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参保人员,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 3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4、倾斜救助:对市域内和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年度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2000元的部分,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六、注意事项

(一)参保居民在缴费时,务必核对清楚本人参保信息后再完成缴费,如发现本人信息有误(包括基础信息、参保地信息),请到户籍地或常住地所属医保服务站(所)或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办理相关变更业务。

(二)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外出务工参加务工地医保),不能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通过多元化缴费方式缴费的居民,以税务部门公示“缴费方式”中列明的正式缴费渠道,谨防上当受骗。

(四)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父或母参加我市基本医保的,新生儿出生当年办理参保登记后即可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父母均未参加我市基本医保的,新生儿需在其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

如您对缴费渠道和程序有疑问,请咨询0377-62612366,对参保政策不清楚,请咨询0377-66067922、66058166。

为父母参加医保,尽一份孝心;为儿女参加医保,添一份安心;为自己参加医保,多一份保障。
 祝您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国家税务总局邓州市税务局

邓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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