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廖某某、洪某某、方某某被通报!

民生   2024-11-27 17:25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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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多地发布情况通报
对拒服兵役青年
作出相应处罚
他们把参军入伍当成儿戏
最终为自己的轻率付出了代价
↓ ↓ ↓

云南昆明男子田某某

因拒服兵役受到8项处罚


11月22日,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田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处理的通报。

通报显示:田某某,男,汉族,现年19岁,2024年下半年通过全国征兵网自愿报名参军,经过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后,经批准入伍到武警部队服现役。

9月27日,田某某到部队新训基地参加训练,入营后不适应部队环境,不能够融入部队生活,强烈要求退出,先后4次以不适应部队生活为由向新训单位提交退出现役申请。经多次教育引导,其在知晓拒服兵役责任后果的前提下,仍坚持拒绝履行服兵役义务,并表示愿意承担拒服兵役的一切后果。11月8日,部队对其作除名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田某某作出如下处理:

(一)将田某某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区委组织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二)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办理田某某出国(境)手续,其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由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实施。

(三)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田某某办理升(复)学手续,由区教育体育局实施。

(四)自通报下达之日起,取消田某某相关优抚优待政策,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实施。

(五)自通报下达之日起,对田某某处以2024年五华区家庭优待金(16100.00元)两倍的一次性经济处罚32200.00元(叁万贰仟贰佰元整)。罚款由西翥街道办事处3个月内追缴后上交区财政局。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移交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给予田某某信贷优惠政策支持,由区财政局通报各金融机构实施。

(七)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田某某办理经商办企业手续,由区市场监管局实施。

(八)将田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决定通报辖区各高校、昆明技师学院,各街道、各部门和群团组织,并在区级主要媒体平台上公告,由区委宣传部实施。


广西柳州男子廖某某
因拒服兵役受到6项处罚

10月29日,广西柳州鹿寨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对廖某某拒服兵役处理情况的通报》。

通报显示:当事人廖某某,男,壮族,鹿寨县鹿寨镇青年,2000年出生,某高校2024年应届毕业生。2024年下半年,廖某某自愿在全国征兵网报名应征,9月1日被批准应征入伍。

入伍后,廖某某被分配到南部战区空军某部训练。9月24日以来多次自称不喜欢部队生活,难以适应部队,受不了部队严格的规章制度,曾四次向连队提出书面不愿服役申请,经多方反复教育无果仍拒绝履行义务,坚持要求退出现役,部队于10月24日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依规退兵。


廖某某拒服兵役问题,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当地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对廖某某有关处分决定如下:

(一)将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通过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二)取消其义务兵优待政策,并处以罚款55737元(2024年鹿寨县义务兵优待金18579元的3倍标准)。  


(三)在公安户籍管理系统及其户口簿“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样,自政府通报下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出国(境)。

(四)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五)自政府通报下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学手续,将相关情况反馈至其毕业学校,取消其学费补偿资格,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拒服兵役行为及惩戒结果。

(六)采取实名的形式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作为违反《兵役法》的反面典型,在该县媒体进行通报,时间不少于7天,教育警示适龄青年。


广东普宁男子洪某某
因拒服兵役受到8项处罚

11月3日,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布情况通报,对该市一名拒服兵役青年作出相应处罚。

通报称,洪某某,男,2003年出生,应届大专毕业生,普宁市里湖镇人。2024年9月12日通过“阳光征兵”定兵大会确定到某集团军服兵役,洪某某依法服兵役意识淡薄,态度消极,明确表示不愿前往部队服役,并愿意承担拒服兵役所产生的一切处罚。市征兵办工作人员、里湖镇武装部部长和洪某某家长多次向洪某某讲清拒服兵役的严重后果,但反复教育未果,洪某某仍然拒绝履行兵役义务。

虽然洪某某未正式进入部队,但其行为发生在该市召开“阳光征兵”定兵大会确定人员和入伍去向之后,严重破坏该市多年来“踊跃参军入伍”的良好氛围,性质十分恶劣。为教育本人、警示他人,严肃征兵工作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三十条规定和《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规定,决定对洪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做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该市2024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2倍予以罚款,共计28176元。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收缴,罚款上交市财政,纳入新兵征集优抚优待工作经费。对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将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公安部门在其本人户籍“兵役状况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三)市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银行部门三年内不得给予其信贷优惠政策和利率优惠政策。

(四)教育部门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两年内暂停其专科以上学历报考资格。

(五)组织部、人社局和相关单位,不得录用其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职工。

(六)行政审批部门三年内不得为其办理经商手续,不得为其本人和父母办理保障性住房。

(七)由里湖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不少于10天《国防法》《兵役法》等相关法律集中教育。

(八)由市融媒体中心将其处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


四川乐山男子方某某
因拒服兵役受到6项联合惩戒

10月8日,四川乐山市市中区征兵办公室发布《关于对方某某拒服兵役进行联合惩戒的通报》。

通报显示,当事人方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海棠街道。2024年3月20日经批准入伍,2024年5月29日,被武警北京总队按照拒服兵役给予除名处分。

方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构成了拒服兵役的违法事实。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处以乐山市市中区2024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21084元/人/年)2.5倍罚款,共计52710元(伍万贰仟柒佰壹拾元)。
为严肃法纪、警示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规定,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对其实施如下联合惩戒:

(一)收回《入伍通知书》,取消义务兵优待和军属相关待遇。

(二)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

(三)在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并在其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永久标注“拒服兵役”。

(四)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进行通报,作为拒服兵役反面典型予以曝光,教育警示本区域内适龄青年。

(五)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人主体名单,在办理个人信贷、融资、信用卡等金融服务时,将拒服兵役的失信记录作为重要参考,从严审批。

(六)进行不少于10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


参军入伍,绝非儿戏!
拒服兵役,后果严重!



编    辑|杨   莉

责    编|郑语

编    审|吴   芳

监    制|孟性荣

总监制朱光伦

来    源|中国军号综合

投稿邮箱:bjtvysb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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