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风险提示

文摘   2024-12-23 16:27   云南  


临近岁末年初,杀年猪、婚嫁、节日宴请等组织的农村客事日渐增多,同时也是群体性食物中毒和各种食源性疾病的高发季节。为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防范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聚餐活动食品安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特发布以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一、举办者承担好主体责任。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并对其举办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承担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事件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抓实逐级申报备案管理。严格执行《龙陵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自办宴席的工作方案》(〔2021〕—8),按照“一申报、一核实、六统一”的操作流程进行规范,严格实施农村自办宴席一件一申报,一件一核实,在办理过程中做到“六统一”,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农村集体聚餐宴席举办者须在办席前10天向所在村(社区)委员会进行申请,报告并登记,由本行政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向所在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报备,填写《龙陵县农村集体聚餐操办人员登记表》和《龙陵县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登记表》,因丧事举办宴席或者其它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时间提前报告的,应在宴席举办当天及时报告,签订《龙陵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三、确保举办场所卫生整洁。用于加工的场所要远离污染源,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有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四、确保食品加工制作人员健康上岗。承办的厨师及服务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食品前或接触污染物后要及时洗手消毒。严禁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确保食物无毒无害。不加工制作生食水产品及外购直接入口熟食品,禁止加工食用河豚、发芽马铃薯(洋芋)、鲜木耳、野生菌、四季豆等易发生食物中毒的产品。采购的肉类、水产品及半成品等若不能及时加工处理,应使用冰箱或冰柜进行冷藏(冻)保存。严禁以任何形式加工和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泡酒的行为。严格规范原料采购渠道,严格散装白酒进货查验,不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来路不明、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确保加工储存安全无害。规范加工操作、贮存行为,做到食品烧熟煮透,餐饮具严格清洗消毒,生熟用具分开,植物性和动物性食品加工贮存分开等要求,坚决杜绝交叉污染;隔夜食品要冷藏保存,再次食用前要彻底复热;非食用原料及危险化学品与食品要隔离保存,避免误拿误用,农药、兽药不能存放在加工及就餐场所内。

七、集体聚餐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25克,在留样容器上粘贴封签,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信息。

参加农村集体聚餐的群众在发现有食品安全风险,可以向举办人提出意见,及时提醒改正,也可以拨打12315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参加农村集体聚餐的群众如发生恶心、呕吐、腹痛和腹泻等症状时,要及时到医院就诊,并及时告知农村聚餐举办人。

龙陵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1220日          


 编辑:刘晓芳  审核: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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