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丨兴安盟政法系统青年干部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言献策

文摘   2024-10-19 16:37   内蒙古  




科右中旗公安局政治工作办公室民警  温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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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体系建设下学生欺凌治理的现实隐忧与完善策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薪火相传、后继有人的战略高度,高度重视青少年工作,对新时代少年儿童事业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基层公安民警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执行者和青少年安全的守护者,必须做到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推动多方协同治理,加强与政府、学校、家庭及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这是人民公安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对党和人民承诺的践行。
我国学生欺凌治理体系的演进历程,可以精准的划分为四大里程碑式阶段,即2002年治理体系的萌芽初现期、2002—2015年的稳步发展期、2017年的逐步完善期以及2020年发展至今的法治化正式轨道期。我国学生欺凌防治立法体系以国家法律为引领,辅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等。高位阶法律为低位阶法规提供了权威性指导框架,确保了下位法的制定与执行不偏离上位法精神。
基于对相关法条和现实问题的深入理解,结合公安实务,我们发现当前的学生欺凌治理体系正面临着一些挑战,具体而言:其一,欺凌判定基准及严重性划分需明确;其二,实施“教育惩戒”的规定存在矛盾冲突。其三,欺凌的认定与处置流程缺乏程序性规定。针对当前学生欺凌治理体系所面临的现实隐忧,我们将采取多方举措,齐头并进,共同发力,以期不断完善学生欺凌治理体系,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具体而言:其一,加强政府主导下的多主体协同治理;其二,深化学校责任体系,构建全面欺凌防治网络;其三,强化教师职责担当,共筑校园欺凌防治坚固防线;其四,深化家长职责参与,携手共筑校园欺凌防护网。
目前,我国关于学生欺凌治理的治理原则和宏观框架已经相对完善,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作为部门规章,许多内容仍然缺乏操作性。未来,我们应精准聚焦完善关于学生欺凌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厘清欺凌的认定、惩戒措施的选取、学生欺凌处置的程序性规定,以及不同主体在欺凌防治各阶段的具体职责等内容,以完善“法律条款-部门规章-实施细则”的层级化结构,确保《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的各项制度能够切实有效得到执行,为青少年构建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盟委政法委队伍建设和宣传科科员  邹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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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以面向未成年人的法治宣传推进和服务政法工作现代化


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是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政法机关的历史使命,扎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重要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要“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以面向未成年人开展的法治宣传为支点,全面推进和服务政法工作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内蒙古兴安盟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全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始终坚持在法治轨道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今年年初,兴安盟委政法委统筹教育、公安、法院等相关单位开展“春蕾保护行动”,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积极预防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法治宣传是增强受众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的重要手段,如今,快速发展的新媒体技术改变了受众特别是广大未成年人的媒体阅读习惯。在面向未成年人的法治宣传中,主动适应新发展、新挑战,坚持守正创新、发扬斗争精神,让法治宣传真正走近受众身边、走进广大未成年人内心,进而让广大未成年人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是政法机关在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进程中要用心用力做好的必修课。
面对舆论环境、媒体格局、传播方式的深刻变化,文章从拓展工作维度、加深双方互动、提高宣传效能等方面分析了新形势下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宣传的重要性,提炼了部分地区和单位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新媒体法治宣传的好经验好做法,例如工作责任明、方式形式新、阵地建设强、舆情监测准、品牌树立高等,通过观念略过时、合力尚未凝、产品较单一、人才稍匮乏等方面深刻剖析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新媒体法治宣传工作遇到的问题,并从革新宣传理念、打破联动壁垒、活跃受众互动、加强舆情监督、完善多元保障、培养专业人才等角度提出以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推进和服务政法工作现代化的建议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白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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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黑校车”安全问题及对策


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文件发布以来,我旗积极响应国务院号召,将学校生源少、学校路途遥远、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的农村中小学教学点裁撤,使学校布局的调整既达到了向城镇化发展的政策要求,也顺应了适龄人口的变动趋势,但是部分农村地区的撤点并校行为引发了一些问题。比如,学校数量减少,学生的通勤距离变长导致对校车的需求增加,校车供给不足成为求学途中隐患的温床。  
当前,学生出行所暴露出的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各部门单打独斗,要从根本上消除学生出行的安全隐患,必须形成合力。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公安、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为主体,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防控体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态势。
政府应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进行责任划分。
交通部门要在稳定原有运力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公交系统的主力军作用,周密、合理地安排接送线路,分片区保供学生运力,可与教育行政部门沟通协商,个别学校实行错日休息,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做好接送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对驾驶员开展入职查询,定期组织驾驶员集中学习和培训,加强对上下学路上的检查,及时查处超速超员等违法行为。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并做好全旗各中小学学校的协调工作。要求全旗各中小学校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计划。要求各学校加强对学生及学生家长宣传乘坐“黑校车”的危害。建立学生乘车需求信息长效统计机制,收集乘车学生的姓名、人数,要求各学校为每一辆校车配备校车陪乘教师,确保学生乘车途中安全。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未来,更是每一个家庭的希望,校车是安全出行的爱心保障,校车安全事关学生生命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监督的履职机关,要担负起使命与责任,以检察之力融入“五大保护”,凝聚各方合力,织密未成年人检察保护网,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出行安全。

盟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副科长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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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安置帮教工作的优化与创新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安置帮教对于他们的改过自新和重新融入社会至关重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虽有下降趋势,但仍然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原因复杂多样,包括家庭教育缺失、学校教育不足、社会环境影响等。现有的安置帮教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资源分配不均、方法单一、效果评估不足等问题。本报告旨在通过深入研究当前未成年人安置帮教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潜在的解决方案,为相关决策者和实践者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未成年人安置帮教工作主要基于社会学理论、心理学理论和法学理论,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为未成年人安置帮教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措施,以及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原则。
我国各地普遍建立了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的未成年人安置帮教工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等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同时,各地还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建立“一人一档一策”,完善心理健康矫正体系,创新普法宣传工作形式等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服务管理。针对人员力量薄弱、能力素质不高、支持配合不当等共性问题,笔者提出建立“核查+走访”“衔接+管理”“联合+联查”“协作+联动”“教育+帮扶”工作机制实现未成年人安置帮教工作的优化与创新。
未成年人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专业能力和社会参与度,可以更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其健康成长,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三级法官助理 李晓光

(该文作者为张立秋,由李晓光代为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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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中如何确定未成年人抚养权

的实践探索及做实未成年人保护的思考


- 10年来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涉未成年抚养权案件梳理
2014年至2020年离婚纠纷案件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年至2024年呈现波动上升趋势。离婚案件中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诉讼请求占比16%左右。抚养费纠纷总体呈上升趋势。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调解或撤诉率高达92%。其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矛盾冲突大,因双方离婚后不具有抚养权一方往往通过采用直接的方式,甚至激烈的方式如强行带走、报警、威胁人身安全等方式探望、带走孩子,给未成年人子女带来较大的压力。
阿尔山市地处偏远,人口较少、人员流动性大、经济发展不够发达,教育资源匮乏,所以婚姻家庭纠纷中涉未成年案件父母文化程度不够高、父母相识时间较短,有很多离婚纠纷一方为外地来阿务工或者部队等外地人员,外出务工者也较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隔代带孩子的较多。这也是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建设背景下的偏远地区城镇发展的共同特点,针对研究类似阿尔山地区情况的城市在今后保护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具有参照和借鉴意义。
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的具体适用与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实践考量:1.做实释法普法工作。2.查清案件事实,严把案件质量关。3.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法律适用。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做实未成年人保护应该将调解工作贯穿始终。要将保护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各项权益贯穿于审判实践过程的始终。要提升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专业化水平。建议一是最高法院通过开展经验交流会、发布“三合一”机制运行报告等方式总结少年审判“三合一”的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为下一步在全国法院推广落实打下基础。二是完善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聘用制调解员的选用机制。三是选择合适的法官、法官助理进入涉未成年案件办理团队。四是联合各方力量,各部门对辖区内未成年人情况要做到基数清、底数明。打通各部门的数字和信息壁垒。



编辑:耿若雯

一审:祝    鸣   二审:祝   鸣  三审:梁文龙



阿尔山市温泉街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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