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和工资不一致违法吗?社保和公积金的基数必须一致吗?最新答复!

财富   2024-11-28 08:3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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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可以按最低工资交社保吗?

可以取得经济补偿吗?


最低工资≠社保缴费。比如,北京2023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320元,而最低社保缴费下限为5869元,两者是不一样的!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1)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当地上年社平工资60%,按社平工资60%为基数;

(2)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当地上年社平工资300%,按社平工资300%为基数;

(3)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在社平工资的60%—300%之间,按职工上年平均数为基数,所以,此时社保按照当地最低缴费基数进行缴纳是不合法的,员工社保缴费基数需要按照员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来确定。


如果企业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社保,是否可以要求补偿呢?


1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01.深圳市


深圳市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02.天津市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中明确表示:社保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要单位有过错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


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01.北京市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的通知》表示:

(1)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


02.浙江省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已经征收部门审批的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所以,对于经济补偿的问题,各地的执行情况不同,建议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02

社保和工资必须在同一地吗?


一般来说,工资的发放地和社保的缴纳地应当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的话,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公司有问题。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总公司想要调配员工到异地分公司任职,但是该员工要求社保还在总公司缴纳,于是就会产生总公司交社保、分公司发工资的情况,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呢?


我们在总公司账务上可以把这部分社保作为其他应收款挂账,分公司可以凭工资表、总公司提供的内部证据等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最重要的一点,要留存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企业调配协议,按协议发放薪酬,有签名文件等。


社保和公积金的基数必须要一致吗?


大部分地区的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是以当地社平工资的300%—60%进行核定。


但是,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上限是按照职工月社平工资的3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例如,如果某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么该城市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就是15000元(5000元×3)‌。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在5%至12%之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可以在5%至12%的范围内自行选择,且个人缴存比例应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


公积金缴费基数下限与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费相关,大部分地区以最低工资为缴存下限的基准。


从长期和规范化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应当是相同的。


03

规避!社保缴纳4大误区


1


误区一:试用期不用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2


误区二:不签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岂不知,劳动关系的确定可不仅仅取决于一纸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就必须交。


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


误区三:上下班路上摔伤都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算是工伤:


①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的“上下班途中”;

②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

③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另外,提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


误区四:单位必须为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保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取决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对象。


来源:综合税政第一线、会计说、税务学苑、人力葵花、中智浙江、51社保网

编辑: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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