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
广东人大设立常委会之初,正值广东改革开放在全国“先走一步”的探索起步阶段。为经济特区立法,保障经济特区改革于法有据,是广东人大及其常委会当时最迫切的任务。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1979年一成立,就着手推进《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立法工作,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了这一条例,为广东省三个经济特区的建立和运作构建了蓝图。
省十一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焕新回忆道,《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因为经济特区的地位、经济特区的管理的基本制度都属于中央事权,必须由国家进行立法。
1981年,为了保障经济特区发展的需要,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将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分开,进一步推动了改革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原法制委员会主任何碧回忆到往昔立法进程时表示,土地有两种权利,一个是所有权,另外一个是使用权。使用权可以转让给你,也可以转给他。有了这个办法,就可以放手发展了。
李焕新也谈起了当时的情景,深圳经济特区制定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实施的试点方案,拿出三块土地分别以招标、划拨和拍卖三种不同的方式来进行试点,看看投资者和人民群众对这种改革的反应,结果反应非常热烈。
在这次试点的基础上,1987年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转让、抵押等内容,是国内首部土地有偿使用的地方性法规,为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提供了实践基础。
1993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同志视察广东时强调:“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广东可以成为立法试验田,先行一步。”自此,广东地方立法驶入“快车道”,从“摸着石头过河”转为积极发挥“试验田”作用,大力推进先行性、试验性和创制性立法。其中,制定保障和促进经济特区改革发展的法规约占广东省人大同期立法数量的三分之一,为国家立法、推进改革提供了有益经验。
来源 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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