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注射器配制、抽取同一种药物?

文摘   2024-12-05 21:36   江西  

配制、抽取同一种药液的一次性注射器复用这个话题大家都不陌生吧。

观点1:

在临床工作中,有些老师会觉得用一个注射器配制、抽取同一种药物是可以的。理由是该注射器没有对病人进行注射治疗,没有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不具有传染性。所以应该是可以重复使用的。

观点2:

一具注射器只能配制、溶解一瓶粉剂药物或抽取一支水剂药物,在临床工作中不仅浪费、而且还在无形中大大的增加了护士的工作量。


为什么一次性注射器不能重复使用,即使是只用于配制、抽取同一种药液。只用作配药又没有接触患者血液、体液,真的就没有危害吗?今天从院感角度来看看这个问题。







配药过程中

1、一次性注射器在开封后即脱离包装的无菌环境,治疗准备间的空气环境虽然是经过空气消毒的,但是长时间的暴露不能保证其一直处于无菌状态。

2、《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里面对手卫生的时机要求其中一条是在进行清洁/无菌操作前进行手卫生。而实际在配药的过程中会接触不同的药品及配制溶液,但却很难做到高频的手卫生操作。从而不能保证手部卫生达标。

3、部分药瓶内压力较高,在抽液过程可能会导致药液喷射、外溢,导致注射器上附着药物。

在以上三个过程均容易导致注射器被污染,无法保证药液的无菌。







输液不良反应的发生

1、典型的配药针型式为侧孔针、斜面针,针尖在反复穿刺药瓶的橡胶瓶塞时,易导致橡胶瓶塞的细小碎屑掉到药液里面。

2、使用过的注射器一直放置在治疗盘里面,过了很久需要再配药时继续拿来使用,上一瓶残余药液混合着又被注射到新的输液瓶里面。

当患者输入药液后可能会发生输液不良反应。

相关法律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管理要求

1、根据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E对“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已知或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判定。其中明确提出对于注射器使用不当、标识不清、被二次甚至多次使用可能导致感染、交叉感染的风险评估判定。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

国家法律不是摆设,2022年河南省周口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某院重复使用一次性注射器经警告拒不改正的行为,作出“通报批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执法部门已经对一次性注射器重复使用敲响处罚的警钟。

院感无小事,问题往往会出现在一些被大家忽略的细枝末节上。大家在日常中应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参考文献: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 313--2019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YY/T 031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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