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非法行医,有不少朋友都觉得卫健部门的行政处罚太轻了,其实,对于无证行医者的处罚并不仅仅是罚点儿款而已,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还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近日,江苏苏州查处了一起非法行医行为,该非法行医者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曾于2019年因非法行医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又被查实其正在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经过:
2024年11月14日,江苏省苏州太仓市卫生监督所开展集中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执法人员在太仓市某镇某路一民房内查见,一名患者正在输液,现场查获大量药品器械,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人孙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常见病诊疗活动。
经查,孙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和2019年1月9日因为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两次。2019年1月28日,孙某某再次行医被查获,卫生部门依法将其移送至公安机关。2019年4月17日,孙某某因非法行医罪被判刑。
案件处理:
鉴于孙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后再次行医,构成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涉嫌犯罪,太仓市卫生监督所已将孙某某移送太仓市公安局,并报太仓市检察院备案。
法律课堂:
“非法行医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行医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要求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
客观行为
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行医的行为,即未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私自进行医生职业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等。
该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 “情节严重” :
•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例如多次非法行医、非法行医时间较长、非法行医获利较大等 。
主观故意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然非法行医。
因果关系
在造成实害后果(如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死亡)的情况下,非法行医的行为应当与实害结果之间存在规范上的因果关联。如果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的直接、主要原因,一般可不认定为相应的结果加重犯,但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 “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七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卫监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此提醒非法行医者,切不可心存侥幸,置群众健康于不顾。如果仍执迷不悟从事非法行医活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苏州卫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