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修订内容体现了国家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视,旨在提升乡村医生的专业素质,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待遇,以及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
12月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函”,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至2025年1月5日。公众可通过邮件(jtysc@nhc.gov.cn)、传真(010-62030872)或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司,邮编:10019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的方式书面反馈有关意见。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是2003年7月30日经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3年8月5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时隔20年,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范乡村医生行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同时还发布了“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共六章四十九条,修订后增加到了七章五十五条。经仔细对照阅读,修订草案有以下几点值得重点关注:
■1.医学教育与资格认证
修订版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高职(专科)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同时,允许乡村医生通过民族医学教育体系获得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以满足特定地区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第七条)
第十二条规定,本条例实施之日起新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职业助理医师资格。在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新增了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可以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早在202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决定,在湖南、广东、贵州等16个省份推动改革完善乡村医生职业资格制度,允许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临床实践的应届毕业生,包括尚在择业期内的未就业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此次修订意味着未来将有更多大专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可以加入村医队伍。
■2.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不予注册情形,从此前的三种情形,修订补充到了五条,并增加了补充说明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未满;(三)被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满二年;(四)因乡村医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
以上不予注册的情形解除后,行为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注册。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主管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修订版在原版4条基础上,新增:(五)主动申请注销注册;(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
■3.执业范围
第八条,对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范围进行了新增说明: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预防保健专业、公共卫生专业和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并允许根据实际情况注册其他执业范围。
■4.变更执业
在乡村医生变更执业上,修订版新增一条(第十八条)内容: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一)参加培训、进修;(二)在属于同一乡镇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三)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派,在非注册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5.中医药技能
修订版中将旧版第六条中“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移到了第九条单独成为一条,并修改为:乡村医生应当学习掌握中医药基本知识,能够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体现了对乡村医生掌握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重视。
■6.信息化与智能化支持
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修订版也新增了相关内容。第十条:国家采取措施,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帮助乡村医生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7.权利和义务
修订版中,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从六项增加到了八项:(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二)根据职能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三)参加业务培训和医学教育;(四)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补助政策;(七)对当地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新增(第三十七条):乡村医生对准予执业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等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需履行的义务也从五项增加到了八项:(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六)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和传染病防治信息,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任务,参与村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七)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八)政府、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卫生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此外,第二十七条新增了免责内容:乡村医生在公共场所对需要急救的患者实施急救服务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增(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乡村医生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乡村医生应当服从调遣。
■8.禁止行为
原版中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在修订版中移到了第二十九条,并进行了扩充: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门诊日志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乡村医生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9.乡村医生保障措施
修订版中,新增了“保障措施”章节(第五章),对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收入补助机制、职业发展机制和执业环境改善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共有四条: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完善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乡村医生,在政府补助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第四十条: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乡村医生职业发展机制,通过乡聘村用、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等方式,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或县域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10.法律责任
在法律责任方面,尤其应关注第四十五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二)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三)违反规定用药;(四)开展禁止类或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五)未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和传染病防治等相关信息;(六)篡改、伪造、隐匿、毁灭门诊日志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伪造卫生统计资料;(七)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第四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二)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三)未按照规定填写、保管门诊日志等医疗文书,或者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
这些修订内容体现了国家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视,旨在提升乡村医生的专业素质,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待遇,以及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