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实施补贴措施 引导文明治丧
文摘
2024-12-03 14:57
重庆
《重庆两江新区文明治丧补贴实施方案》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户籍或常住(已办理《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6个月以上)在两江新区直属鸳鸯等8个街道范围,死亡后在殡仪服务机构或街道指定治丧场所治丧的居民。 户籍在两江新区直属鸳鸯等8个街道死亡后实行火葬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或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捐献人; 非新区户籍死亡地在两江新区直属鸳鸯等8个街道,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捐献人。 户籍在两江新区直属鸳鸯等8个街道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或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捐献人,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其骨灰在本市公布范围内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选择节地生态安葬人员。(全市公布的节地生态葬式公墓可拨打殡葬服务热线96000咨询) 在市级文件规定的基本丧葬服务项目(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内限额1500元据实补贴。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丧事承办人向死者户籍地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困难群众丧葬补贴申请表》→ 丧事承办人持街道盖章的《重庆市困难群众丧葬补助电请表》到殡仪馆治丧→殡仪馆按文件要求减免相关费用→殡仪馆与街道结算费用; 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捐献人,家属持重庆市红十字会出具的人体器官、角膜捐献证明及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向殡仪馆提出申请,殡仪馆按文件要求减免相关费用后与街道结算。 丧事承办人应于治丧完成或死者骨灰安葬后30日(自然日)内,向死者户籍地或常住地或非本区户籍人员死亡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30日 (自然日)内按核定的金额发放补贴。 1、死亡证明(含检察、审判机关出据的死亡鉴定书)和火化证明; 2、死者身份证、户口簿或《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暂住登记凭证》; 4、殡仪服务机构或街道指定治丧场所开具的专用收据或发票。 1、死亡证明(含检察、审判机关出据的死亡鉴定书)和火化证明; 3、死者身份类别(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5、人体器官捐献人须提供市红十字会出具的人体器官、角膜捐献证明; (4)采用在原有墓穴增加家庭成员骨灰,实行家庭成员合葬的(从合葬第3个骨灰开始计算),提供家庭成员合葬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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