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露天焚烧
告知书
广大居民朋友:
你们好!禁止露天焚烧是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迫切需要,是改善和提升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全体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辖区禁止露天焚烧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辖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荒草等。
二、露天焚烧害处多。一是污染空气环境,直接导致大气环境质量的恶化,危害人体的呼吸系统,对咽喉、气管、肺造成损伤;二是影响交通安全,同时对电力等设施造成较大安全隐患;三是形成火灾隐患,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三、处罚条款。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居民朋友们,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禁止露天焚烧是全体公民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希望大家积极响应,牢固树立环保理念,做严禁露天焚烧的践行者、监督者和宣传者,共同守护美好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