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云南四部门发布通知

政务   2024-12-18 14:38   云南  

近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明确工作目标是将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的测绘事项,进行有效整合;优化简化流程手续,提升审批服务效率;数据标准规范统一,成果质量管控严格;数据网上平台推送,测绘成果互认共享;获取信息应用及时,事中事后监管到位。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化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按照“开放市场、统一标准、成果共享、高效服务、依法监管”的总体思路,在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所需的测绘服务领域加快“多测合一”落地见效,打破行业垄断,提升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市场环境,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涉及的测绘事项纳入“多测合一”实施范围。“多测合一”是指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中,对时间相近、内容相似、出资主体相同的多个测绘事项进行优化整合,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实现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的测绘服务模式。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不含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工作涉及的测绘业务。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展各阶段测绘事项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工作目标。将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的测绘事项,进行有效整合;优化简化流程手续,提升审批服务效率;数据标准规范统一,成果质量管控严格;数据网上平台推送,测绘成果互认共享;获取信息应用及时,事中事后监管到位。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测绘事项。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测绘事项,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的原则,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含不动产登记)四个阶段涉及的测绘事项,分阶段整合测绘事项。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涉及的选址地形测量、勘测定界、地籍调查、拨地测量等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将工程规划许可涉及的规划地形测量、放线测量、房产预测等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将施工许可涉及的规划验线测量、基础±0.00测量等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将竣工验收涉及的竣工地形测量、规划竣工测量、人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房产实测、地下建筑物测量、地籍调查等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


(二)统一测绘基准和技术规程。“多测合一”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确需使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使用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并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联系。各州(市)应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范性文件,执行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成果标准,建立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清单。


(三)促进成果共享应用。省级将组织对云南省“多测合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升级改造,为各地推行“多测合一”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提供信息化支持。各地“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共享互认与应用。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符合管理和审批需要的所有测绘事项,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通过“多测合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共享获取的测绘成果,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重复提交,前序环节已经提交且没有变化的成果,后续环节不得要求再次提交。


(四)优化市场环境。各州(市)应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严禁出台限制资质资格、设置准入壁垒、增加不合理条件等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组织对相关规章文件进行清理规范,坚决取消测绘服务市场的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措施以及违规设置的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对于具备合法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不论其产权性质、所属部门、所在地域,均可无障碍参与“多测合一”业务,杜绝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单位提供测绘服务的行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基础测绘成果,鼓励有条件的州(市)为市场主体免费提供基础测绘成果,以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测绘服务机构通过引进人才、增加先进设备等方式,扩展业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


(五)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将“多测合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快测绘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注重信用信息的运用;督促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成果质量责任,强化成果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测绘成果安全保密、档案管理和成果汇交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测绘服务机构伪造、篡改测绘成果,对出现测绘成果质量、安全保密等问题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测绘服务机构应按测绘技术规程与成果标准生产测绘成果,经建设单位验收或确认后交付使用。测绘服务机构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审批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建设单位交付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进行确认或审核。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测绘成果,测绘服务机构应及时修补测或重测。


三、职责分工


(一)自然资源部门职责


省自然资源厅:发挥“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牵头部门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业务对接和共享机制;负责搭建全省“多测合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昆明市做好自建系统与省平台的对接,持续推进先行试点各项工作),推进与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拓展应用;指导州(市)全面推进“多测合一”工作,监督落实情况;结合年度监督检查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安全保密等进行抽查。


州(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测绘事项,制定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性文件,建立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清单;按职责对“多测合一”成果进行确认或审核,并依据成果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验收和登记发证等工作;配合省级部门搭建“多测合一”信息化系统,实现全流程信息化协同办理;负责运行和维护本地“多测合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推动与用途管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地籍管理等系统的互联互通;结合年度监督检查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安全保密等进行抽查,指导县(市)区全面推进“多测合一”工作,监督落实情况。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作用,将“多测合一”改革纳入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一体推进;做好“多测合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工作,推动“多测合一”成果运用。


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测绘事项整合,协助制定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性文件和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清单;按职责对“多测合一”成果进行确认或审核,并依据成果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验收工作;负责相关审批管理系统与“多测合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参与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职责


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相关审批管理系统与“多测合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参与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配合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测绘事项整合,协助制定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性文件和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清单;按职责对“多测合一”成果进行确认或审核,并依据成果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验收工作;负责相关审批管理系统与“多测合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参与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数据部门职责


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实现数据在各部门间互认共享。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部署安排,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多测合一”改革,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各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数据等部门要加强“多测合一”改革协调联动,认真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快推动“多测合一”改革步伐。


(二)完善细化政策。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总体思路和要求,密切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各州(市)在2025年2月28日前,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测绘事项整合,制定实施细则,发布后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备;2025年5月31日前,出台技术规范性文件,制定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清单。


(三)做好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做好本系统“多测合一”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及时向建设单位、测绘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开展宣传,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回应各方关切,共同为推进“多测合一”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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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辑:杨碧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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