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起施行!云南出台高等教育“12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务   2024-12-17 20:38   云南  




为落实《云南省教育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云南省高等教育“12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制定了《云南省高等教育“12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高等教育“121”工程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落实云南省教育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推进云南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云南省高等教育“12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等教育“121”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简称“高校”)质量提升的资金,资金纳入省教育厅年初部门预算安排。项目资金管理实施期限为2024—2026年,项目支持内容根据中央和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政策相应调整。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省级引导、学校统筹;聚焦重点、规范管理;突出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确定重点支持内容。现阶段,主要用于:云南省本科专业“增A去D”、一流学科建设、高校高质量能力提升、高校办学质量评价与监测等方面。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及年度重点任务,适时调整完善支持内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高校项目资金预算金额和整体绩效目标要求,根据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会同省教育厅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适时对项目资金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年度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省教育厅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高校项目规划,牵头组织高校按时完成项目申报,指导高校加强项目库储备;审核把关高校年度项目内容和预算数据,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要求,审核项目内容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实施动态调整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高校、承接质量评价单位是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及预算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审核、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预算绩效目标和任务书,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


(二)按要求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成效。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规定,科学、合理、规范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成效,每年12月底前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具体项目的申报、入库、评审、分配管理等,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遵循中央、省级和高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纳入学校预算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学校应统筹教育专户收入、事业收入和校内其他收入,积极筹措社会资金,合力推动高等教育“121”工程建设。


第十条 专项资金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一)本科专业“增A去D”计划类项目。主要用于州市高校和民办高校提质、现代产业学院(特色学院)建设相关的本科教学能力提升、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及改善教学条件等项目相关的经费支出;一流课程建设、课程思政建设相关的经费支出;非通用语人才培养相关的经费支出;高质量教材建设相关的经费支出;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培训、学术交流、教学大赛相关的经费支出;开展学生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实习研习见习实践相关的经费支出;教师教学模式改革创新和教学能力提升相关的经费支出;教学实验室设备购置、实验训练平台建设相关的经费支出。


(二)一流学科建设发展类项目。主要用于学科建设带头人、学科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学科青年人才、拔尖创新人才、一流师资队伍建设相关的经费支出(除引进人才工资薪酬以外);学科建设相关的科研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费和教学资源建设费等支出;国际交流合作和优秀创新文化传承相关的经费支出;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经费支出;学科实验平台建设所必需的实验室环境条件改造费、材料费、测试费等支出。


(三)高校高质量能力提升类项目。主要用于推进新一轮本科高校审核评估,建立健全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相关的经费支出;提升学校现代化治理能力相关的经费支出;深化对外开放合作相关的经费支出。


(四)高校办学质量评价与监测类项目。主要用于本科专业综合评价、专业认证、院校评估、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等质量评价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专项资金开支标准。国家有明确支出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高校按照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集体研究制定相关开支标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省级有关规定管理。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用于学生资助,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高校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合理编制与目标任务高度相关、与资金量相匹配的项目绩效目标,设定细化、量化、可考核、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扎实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根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高校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巡视、监察、财政和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各本科高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有关立项建设经费由“双一流”建设(创建)经费统筹支出,按照“双一流”建设(创建)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0日起实施。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编辑:李应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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