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
一批新规新政将正式实施
快来看看哪些与你息息相关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我国化妆品监管领域第一次系统地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共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检查程序与要求、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检查与稽查衔接及跨区域协查、检查结果处理、附则。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1987年发布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办法》共五章三十条,不仅实现了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规定的系统更新,也解答了相关药材跨省使用等业界关注的问题。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24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删除了“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等2个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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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对创新药及经沟通交流确认可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和附条件批准程序的品种上市许可申请提供受理靠前服务
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药品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联合发布通知表示,经请示国家药监局同意,2024年11月1日起,对创新药以及经沟通交流确认可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和附条件批准程序的品种上市许可申请提供受理靠前服务。上市许可申请递交前,申请人可就受理相关问题向上述中心提出受理靠前服务申请。在每周三的受理靠前服务面对面公开日,上述中心将集中与申请人进行沟通。
《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管理暂行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药监局发布的《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暂行规定》要求,自助售药机应具备提供实时在线药学服务功能,药学服务记录及药品销售凭证应保存备查,自助售(取)药机放置地址应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规定地址”项下注明。
山东省药监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1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有关要求。《通告》分为六部分,共20条,对严格企业准入和经营许可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和仓储物流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公众用药安全。《通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