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警示!销售此类保健品是真“刑”

政务   2025-02-07 12:49   云南  


近日,安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邀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从业人员代表到场旁听庭审,用“活教材”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普法宣传、警示教育。









案情回顾







案件一:2022年至2023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在云南省安宁市经营店铺内销售保健品,检验后,查获的物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认定,查获的物品均属于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被告人刘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90元。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请求:对被告人刘某某按照销售价款的五倍承担惩罚性赔偿。

案件二:

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相关食品或保健品经营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安宁市经营店铺内售卖保健品。经检验,被告人黄某某出售以及在其店内查获的25种涉案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刘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00元。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请求:对被告人黄某某按照销售价款的五倍承担惩罚性赔偿。



庭审中,法庭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等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针对案件事实、量刑情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面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两个案件的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自愿承担公益诉讼赔偿,并当庭全部履行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支付义务。相关款项下步将专项用于食品安全等公益事业。








法官说法:“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司法职能。同时,法官提醒大家:在购买保健品等时一定要仔细鉴别,到正规医院、药店按需购买;增强对有毒、有害食品危害性的认识,切莫轻信虚假宣传。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全媒记者:刘林清(编辑)
供稿:安宁市人民法院
美编:魏圆  审核:白海
发布:安宁市融媒体中心

魅力安宁
生活就像泡温泉,把幸福与和谐沉淀为安祥与宁静,以千树红云的财富和一池碧玉的心灵,吟唱自己的轻松节奏。悠闲自在的温泉之乡,懂得收放自如的技巧——连然金方,螳川宝地,云南安宁。\x0d\x0a\x0d\x0a 邮箱 ynangov@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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