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设紫阳县某镇中心卫生院,需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为推动该项目建设进度,程某经该镇人民政府会议安排,由其协助该镇中心卫生院综合楼项目建设的征地工作。
2022年4月,甲方紫阳县自然资源局、乙方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丙方谢某签订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同意甲方征收其土地1.2亩,甲方一次性向丙方(土地承包方)付清土地补偿费36977元、安置补偿费15847元、青苗补偿费1200元、附着物补偿费45974元,总计补偿99998元。协议签订时,由于谢某表述本人不会写字,程某便代为签署“谢某”,谢某本人在“谢某”上捺手印。2022年5月,该镇中心卫生院将补偿款99998元转账支付至谢某名下账户。
2024年3月,该镇派出所接到程某报警,反映谢某在抖音上发布针对自己的诽谤性言论。该镇派出所在询问过程中,谢某承认因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与他人不一致心生不服,于2024年3月27日、2024年3月28日在抖音平台发布:我叫谢某,家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某镇。现曝光该镇程某滥用职权,哄骗百姓采用非法手段逼迫百姓签订征地协议等内容。经该镇派出所释明,谢某表示以后不再发抖音,对自己的行为认识到错误,会把之前发的抖音全部删除。2024年4月6日——2024年5月19日,谢某又持续在抖音上发布上述视频文字信息,被1151人次点赞、被100人次评论(其中负面评论46人次)、被221人次收藏、被410人次转发。
另查明,经中共紫阳县某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核查,无证据证实该镇街道社区支部书记程某在参与征收谢某土地一事中有滥用职权、采用非法手段逼迫谢某签订征地协议行为。
程某认为,谢某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诋毁、诽谤、伤害性言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形象和名誉权,造成身心极大伤害,造成社会评价降低,故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谢某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谢某在抖音平台发布针对原告程某的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被告谢某自述因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与其他被征收人不一致与程某产生纠纷后,通过抖音平台发布“我叫谢某,家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某镇。现曝光该镇程某滥用职权,哄骗百姓采用非法手段逼迫百姓签订征地协议”等不实言论,谢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而且即使有相关事实发生,谢某亦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现被告谢某将上述言论发至抖音平台,且经公安机关释明,谢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后仍不停止自己的行为,其主观过错明显。抖音系短视频平台,拥有数亿用户,具有公共空间属性,视频内容传播便利、广泛、快捷,谢某发布的抖音被多人浏览、评论、点赞,所以应认定谢某的行为已引起公众对原告程某品德的猜测、误解,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故谢某的行为已侵害了程某的名誉权,谢某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故对程某要求谢某立即停止侵犯程某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其抖音上的视频和不实言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程某主张要求谢某在其抖音平台上向程某公开道歉,为程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予以支持;对程某主张要求谢某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结合谢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后果、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予以支持2000元。对谢某辩称程某未经其同意自行签署谢某名字,并拉着谢某手按指印的辩解理由,因谢某的辩解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故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2024年7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谢某立即停止侵犯程某名誉权的行为,并删除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涉及本案的视频和言论。谢某在抖音平台向程某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谢某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则由法院通过《安康日报》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谢某承担。谢某赔偿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该判决生效后,因谢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程某向紫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官再三释明,谢某已删除抖音视频,并表示以后不会再发此类抖音。谢某向程某道歉,已获取程某原谅。程某表示二人都是同镇村民,愿意主动放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来源:紫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