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41号
因后柳区域性敬老院项目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妥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现将拟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后柳镇永红村三组(小地名:邹家湾),拟征收土地面积7.35亩,土地权属为永红村三组集体土地,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2.47亩、林地4.88亩,地上附着物为青苗、林木。拟征收土地用于后柳区域性敬老院项目,土地用途为社会福利用地。具体征地面积、四至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二、征收补偿标准
依据《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石政发〔2024〕10号),后柳镇永红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耕地4.25万元/亩,林地1.16万元/亩,参照区域内征地案例,拟定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耕地5.0万元/亩、林地1.5万元/亩(含林木补偿及林地管理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青苗0.12万元/亩。
三、安置方式、途径及社会保障
本次土地征收对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统一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确有需要的可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土地调整。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7〕13号)执行。
四、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30天内,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后柳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补偿内容将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五、其他有关事项
1. 本次征收主体为石泉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石泉县自然资源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后柳镇人民政府。
2.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有提出申请听证的权利。如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在本公告期限内,向石泉县自然资源局或后柳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明确、具体,逾期未提申请,视为放弃听证。
3. 本公告在石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同时在本次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张贴,村、组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
特此公告。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8日
(来源:石泉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