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人民政府关于德保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政务   2025-01-07 20:51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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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有效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县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


  德保县城区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丧葬活动依习俗可以在办丧期间燃放非冲天类低声响的鞭炮以外)。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具体范围为:东至城东社区峒奇下屯,南至南隆社区堂列屯,西至百粤山庄,北至德保县汽车总站除以上规定区域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区域、场所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商业街(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三、禁止燃放对象和种类


  除电子鞭炮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丧葬活动依习俗可以在办丧期间燃放非冲天类低声响的鞭炮)。


  四、法律责任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笫三十一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三十五条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1.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2.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三请全体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到未获得行政许可的非法摊点购买烟花爆竹,不在限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德保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德保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6日

来源:德保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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