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7日22时30分许,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甘PL0**3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绍藏路900米处时,被卓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9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王某某于2024年5月被卓尼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2024年4月13日23时24分许,邹某某酒后驾驶甘EBA**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福兰线2763公里40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的普通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驾驶员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鉴定,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4.5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本起事故中负全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邹某某于2024年11月被卓尼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3年7月10日22时40分许,刑某某酒后驾驶甘PM9**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贡葆茨那路900米处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与路灯发生碰撞,造成路灯杆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鉴定,邢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0.0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邢某某于2024年3月被卓尼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