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文
近年来,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操作已经十分常见,一些父母出于投资或为保障子女日后生活购置房产,是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行为,但也出现不少父母为逃避债务,利用未成年子女独立主体身份的特点,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规避经营风险,逃避法院执行,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父母举债后,执行法官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产,能否认定该房产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能否进行执行,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应综合考虑可执行性。父母有债务,但并非所有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均可执行,应结合全案证据进行评判,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的支付、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的基础上,确认父母的行为能否构成赠与,否则认定为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共有财产。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对该不动产享有所有权的有效证明,一般来说应当推定登记权利人即为实际权利人,但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将不动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此时依旧认定属于未成年子女个人财产,排除执行,将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因此根据相关证据综合分析房产的权属更为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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