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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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期
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离不开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可还是有人无视法纪。本期交通违法“曝光台”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常态化曝光,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能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共建文明元阳。
01
案例一:超员
2024年12月13日15时56分,张某某驾驶云G981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坪公路90公里200米小新街街道时,查获其驾驶的云G981XX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5人,实载人数9人,被当场查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露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会法实施务例》第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元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做出罚款。
02
案例二:无证驾驶、不带安全头盔
2024年12月14日16时55分,朱某某驾驶云G41FXX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大坪公路90公里200米处,实施无证驾驶、不带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当场查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元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做出罚款。
03
案例三:无证驾驶、不带安全头盔
2024年12月14日17时2分,王某某驾驶云G160XX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大坪公路90公里200米处,实施无证驾驶、不带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当场查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元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做出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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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无证驾驶、不带安全头盔
2024年12月16日8时20分,张某某驾驶云G347X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花园街十字路口处,实施无证驾驶、不带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当场查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元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做出罚款。
元阳交警提示:“头等大事”勿侥幸,为了您的出行安全骑乘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出行一定要正确佩戴好安全头盔,同时,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驾驶员安全驾驶并持“证”上路,自觉抵制无证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切莫以身试法!
来源:元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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