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日,《法治日报》先后以《“最强地级市”用最强法治保障民营企业》《持续提升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力度》为题刊发文章,报道了苏州工业园区企检服务中心的工作情况、典型案例及园区检察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等方面的履职举措。
10月7日《法治日报》头版报道
园区检察院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相关举措
苏州工业园区企检服务中心正是苏州市成立的23家企检服务中心之一,这里同时挂牌“鑫检工作室”。园区检察院检委会专委张鑫说,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建设以来,园区检察院结合片区内市场主体集中、法治需求旺盛的特点,在自贸产权检察保护中心的基础上成立企检服务中心,设立知识产权、金融犯罪、数字经济专业化办案团队,绘就最优营商环境“金名片”。
企检服务中心门口的一排电子展板,展示着中心的工作成果。张鑫以最近办理的一起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案件举例说,某高科技龙头企业员工准备离职时拷贝了公司核心商业秘密相关数据,还没来得及将这些商业秘密泄露,即被公司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检察机关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提起公诉获法院支持,最大限度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10月9日《法治日报》专题报道
园区检察院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相关举措
一项合理许可使用费达上亿元的商业秘密,非研发员工胡某利用工作便利多次复制拷贝其中技术数据,辞职时被发现,是否可以将该行为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为此,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办案团队经缜密论证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将胡某诉至法院,还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涉案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薄弱环节,总结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助力建立完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
综合履职突破难点
以商业秘密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属于高科技创新企业的核心资产,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以往此类案件都是商业秘密泄露后给权利人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失,而该案中胡某尚未将获取的商业秘密出售,其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存在争议。
办案团队经反复论证后认为,尽管胡某作为计算机工程师,可以接触到商业秘密,但接触不代表掌握、知悉或持有,因此其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最终,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胡某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万元。
案件的办结并不代表结束。为了帮助更多企业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与能力,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在走访调研基础上,邀请高校专家、律师等外脑,搭建“百问百答”“百析百解”商业秘密检察保护“双百”平台,结合办案中发现的刑事风险点,从研发环节、风控环节、对外投资、日常管理等10个模块,梳理形成企业商业秘密风险排查清单、防控指引各100条,帮助企业找准风险漏洞,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来源 |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