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莫以身试法,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文摘   2024-08-28 17:46   内蒙古  


     失业保险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如果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丧失待遇领取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如果隐瞒事实,继续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属于骗保行为。一经查实,情节严重者,将被处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Part.01

如何判定失业人员丧失领取待遇资格?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监禁执行期间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Part.02

注意!这些失业保险欺诈骗保行为碰不得!

1.通过隐瞒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在押服刑等事实,以失业人员的身份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2.通过出具伪造、虚假失业登记证件,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3.通过短期、虚假挂靠单位参保,出具虚假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4.失业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冒领该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

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Part.03

欺诈骗保的法律后果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温馨提醒:

1.不要心存侥幸违规领取失业待遇。目前,经办机构依托大数据核查比对、系统预警风险提示等信息化手段,违规领取失业待遇早晚会暴露无遗。


2.不要觉得中断领取就会吃亏。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已核定但未领取完的待遇期限不会作废,再次失业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上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待遇期限会合并计算。


3.切莫以身试法。国家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切莫贪图眼前利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伸手必被捉。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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