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涉刑典型问题通报

政务   2024-11-22 22:26   广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行为,2024年9月起,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部署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各地各部门积极开展联合会商、联合执法和联合惩戒,对弄虚作假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合力。特别是对于部分违法情形恶劣、影响范围广、涉案金额大等涉嫌环境犯罪的第三方机构,加大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力度,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生态环境部现通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涉刑典型问题,分别来自安徽省马鞍山市、山东省潍坊市、广东省阳江市和甘肃省兰州市,并对上述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表扬。

一、安徽省马鞍山市某机动车检验机构篡改软件参数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情简介】


安徽省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在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行动时,通过大数据排查发现,部分在南京市首检不合格车辆,均在马鞍山市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重新上线通过检验。随后,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局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机构串通检测软件开发公司,在后台违法设置修正参数(fpxs),通过调整修正参数数值,人为降低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使排放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


执法人员现场使用其他车辆对修正参数的影响进行试验验证,确认该机构设置的修正参数可将超标车辆的污染物浓度降低至合格水平,据此出具的虚假检验报告约500余份。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该机构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已立案,并对该机构4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等标准规范,检验机构未经主管部门认可不得擅自增加违反标准功能的软件参数。该机构违法增设检测计算机软件参数,篡改排放检验结果符合两高司法解释中关于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认定情形。


案件查办期间,两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托行刑衔接和长三角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开展信息共享、联合会商和联合执法,形成区域联防的高效共治机制。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强化部门联合,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开展案件移送、立案侦查和证据固定,形成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合力。


二、山东省潍坊市某机动车检验机构两年多次违法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山东省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利用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进行远程巡查时发现,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时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明显不足,检测结果疑似失真。执法人员随后赴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构相关人员在明知标准规范要求的情况下,故意将采样探头插入深度调整至不足40cm,完成采样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此外,执法人员还发现该机构存在发动机转速不符合要求、擅自放宽检验方法等多种违法行为。


经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核实,2022年9月该机构曾因对冒黑烟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被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实施行政处罚。2023年5月,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进行核查,发现该机构仍在实施对冒黑烟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故对该机构再次作出行政处罚。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机构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涉嫌构成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安丘市公安局已立案,并对该机构2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机构问题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消检验资质。


【案件启示】


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等标准规范,检验过程中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应大于40cm,发动机应满足检验工况转速要求,对具有明显可见烟度的车辆应判定为不合格,对两驱车辆应采用工况法检验。该检验机构未按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检验,造成检验结果严重失真,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使尾气排放不合格车辆通过检验,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特别是该机构屡查屡犯,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符合两高司法解释中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认定情形,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东省阳江市某机动车检验机构使用作弊器等违法手段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案情简介】


广东省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利用“天地人车”机动车排放监管平台开展巡查时发现,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4家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中,大量不同车型车辆存在相同的标准校验号(CVN)和软件标定识别码(CAL ID)。考虑到案件涉及企业多、影响广,阳江市生态环境局立即会同市公安局,抽调13名骨干专家成立专案组,连续20天开展证据采集和专案研判,调取1万余条数据和5000余个视频记录,对4家检验机构过程数据和视频监控进行比对分析。最终出动警力及执法人员250余人,对4家检验机构统一收网。


经调查,4家机构通过使用OBD作弊器、替车替气检验和修改软件参数等多种方式,为5000余辆外观检验和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虚假合格检验报告。阳江市公安局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36人,缴获OBD模拟器、电脑主机、尾气转换三通阀和替检车辆等大批作案工具。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该机构违法所得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阳江市公安局已刑事立案4起,刑事拘留21人,取保候审4人。


【案件启示】


CAL ID和CVN码是相同批次车型的唯一标识。该检验机构通过多种作弊手段,用相同的CAL ID和CVN码代替不同批次车型OBD信息,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所得超过30万的,符合两高司法解释中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认定情形。此案涉及多家机构,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建立联合侦办机制,多次召集专案研判会,深入分析案情、研判侦查方向,最终查清4家检验机构背后的团伙造假行为。


四、甘肃省兰州市某机动车检验机构替车检验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案情简介】


甘肃省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机构为大量外省冒黑烟的重型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疑似存在“替车检验”行为。为深挖彻查违法问题,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交市公安局,申请采取刑事手段联合调查。兰州市公安局组织刑警、交警等多警种组成专案组,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合力侦办案件。专案组围绕资金流和信息流开展详细排查。


经调查,2名货车司机为获取非法利益,与检验机构法人和站长协商,通过悬挂虚假车牌、打印虚假车架号等方式,为外省重型车进行“替检”,同时通过1名“黄牛”在网络平台,在全国发布广告招揽生意。涉案车辆达到800余辆,涉案金额200余万元。兰州市公安局现场抓获6名嫌疑人,查获涉案车辆3辆、号牌25副、车架号模具4块、放大号牌模具5副,“电子打码机”1套。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该机构违法所得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兰州市公安局对11名犯罪嫌疑人实施行政拘留,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机构问题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消检验资质。


【案件启示】


该案件涉案链条长、金额大、范围广,不仅是检验机构通过作弊方式出具虚假合格检验报告,还涉及相关替车车主和违法中介组织。这种“替车代检”行为不仅突破了法律底线,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还损害了人民群众环境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必须予以坚决打击、严惩不贷。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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