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对“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属情节较重以上的,给予处分。
《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2014年3月11日)规定,对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用公款相互宴请等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实行问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情节较重的,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挥霍浪费不仅违反国家和集体的财务管理制度,更严重的是背离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两个务必”的作风,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违规接待、大吃大喝行为是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整治公款吃喝风,情况好了很多,但违规现象仍时有发生。常见的是公款违规消费,如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有关人员借机大吃大喝。此外,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互相攀比、讲排场、铺张浪费现象。比如,接待单位在安排用餐时多次宴请,陪餐人数过多,超标准用餐,提供高档菜肴或者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菜肴,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等。还有一些“无接待”吃喝。比如,通过项目资金等专项工作经费支付吃喝费用;将大额消费拆分为小额发票报销或长期挂账;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虚假名义报销餐费;在内部食堂、培训中心吃喝;等等。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