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男子销售死因不明牛肉,被罚10万元!

美体   2024-10-28 22:34   内蒙古  

     近日,内蒙古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批关于“衣食住行”民生领域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二中提到,奈曼旗市场监管局对杨学文销售死因不明的牛肉案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达101180元


2023年6月2日,杨学文花费500元在奈曼旗固日班花苏木老宅甸子嘎查村左志远家购买死牛1头,将牛扒皮提肉后,一部分与家人和朋友当天食用,一部分于同日通过窑努呼嘎查的微信群发视频进行宣传销售,牛肉共销售金额共计1180元。


当事人销售死因不明的牛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进行处罚。2024年7月1日,奈曼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杨学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180元。2、罚款1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11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关于“衣食住行”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扎鲁特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扎鲁特旗鲁北镇准度台球器材门店侵犯秦皇岛乔氏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7日,扎鲁特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主体)侵犯秦皇岛乔氏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5月10日,扎鲁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旗公安局线索移交案件线索,对扎鲁特旗鲁北镇准度台球器材门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侵犯秦皇岛乔氏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经查,当事人2023年3月13日从山东浩越体育用品店购进4张“JOY乔氏”台球桌,“JOY乔氏”商标标识与台球桌一同购进的。共销售4张带有“JOY乔氏”商标标识的台球桌;进货价为1张台球桌不包括其他附属品进货价是8600元,销售价为包括球、杆、台尼、集球器等附属件一套共12500元,4张台球桌及附属件销售价共计50000元;每张台球桌销售价9400元,4张台球桌共计37600元,每张纯利润800元,4张台球桌纯利润3200元;附属件每张桌纯利润为600元,4张台球桌附属件纯利润为2400元,当事人4张台球桌销售给扎鲁特旗鲁北镇名扬台球会馆。秦皇岛乔氏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对扎鲁特旗鲁北镇名扬台球会馆台球桌出具产品鉴定报告,该店使用的台球桌不是秦皇岛乔氏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扎鲁特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经营商标侵权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行为,切实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执法人员将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严厉打击假冒等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二

奈曼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杨学文销售死因不明的牛肉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3日,奈曼旗市场监管局接到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对杨学文销售死牛肉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经查,2023年6月2日,杨学文花费500元在奈曼旗固日班花苏木老宅甸子嘎查村左志远家购买死牛1头,将牛扒皮提肉后,一部分与家人和朋友当天食用,一部分于同日通过窑努呼嘎查的微信群发视频进行宣传销售,牛肉共销售金额共计1180元。

当事人销售死因不明的牛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进行处罚。2024年7月1日,奈曼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杨学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

1、没收违法所得1180元。

2、罚款100000元。

罚没款合计:1011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当事人为蝇头小利,销售死因不明的死牛肉,无视他人生命健康。通过此类案件,对涉案经营主体和个人进行严厉的处罚,通过公示等手段对广大经营主体和消费者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了社会法治意识和诚信观念。此外,还能对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遏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案例三

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查处通辽市广发草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奶茶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7日,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通辽市广发草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奶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和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4月15日,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在国家市场总局核查处置平台上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内容为通辽市广发草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奶茶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执法人员根据上述报告对通辽市广发草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奶茶问题。

经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奶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奶茶违法行为。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开发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霉菌属于真菌,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霉菌污染可使食品腐败变质,破坏食品的色、香、味,失去食品的食用价值,并产生真菌毒素危害人类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中规定,固体饮料中霉菌的最大限量值50CFU/g。霉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霉菌污染;或者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到位,生产工器具等设备设施清洗消毒不到位;或者产品储运条件不当而导致。

案例四

霍林郭勒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宝永电动车修理部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0日,霍市市场监管局按照通辽市市场监管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专项检查督导要求,在对霍林郭勒宝永电动车修理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修理部涉嫌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经报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场对涉嫌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向该修理部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

霍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17日对霍林郭勒宝永电动车修理部涉嫌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一案立案调查,于2024年7月18日、8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在2024年8月2日询问笔录中承认:涉案的2台电动自行控制器的非法改装行为均系当事人所为。涉嫌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进货价格899元/辆,合计2辆,购进金额1798元;同类同型号产品零售价格1000元/辆,以上涉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尚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该案的货值金额应按零售价格计算,合计为2000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霍林郭勒宝永电动车修理部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霍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商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改装的“雅乐骑”牌TDT205Z电动自行车2台;

2、处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1.7倍罚款,金额为人民币3400元。

典型意义

今后工作中,霍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严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底线。持续聚焦电动自行车、燃气具、烟花爆竹、消防产品、危险化学品等18类重点工业产品,严强化监督抽查、检查力度,深入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进一步发挥好案件查办的警示教育作用,加强部门协作,持续开展好法律法规宣贯工作,积极帮助指导市场主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执法监管的针对性、追溯性、时效性,实现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共建、共治、共享。

案例五

科尔沁区锦之鲤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日,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科尔沁区锦之鲤生活超市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散装食品区陈列的“日本豆”散装,数量:1.336kg,生产日期:2023年7月15日,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收银台东侧货柜陈列“康乐果”数量:2袋,外包装及陈列货柜上均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食品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六十八条规定,经提请主管局长审批立案,当事人于2024年3月4日接受询问调查,认可违法行为,承认了经营超过保质期、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根据查明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8.928元;

3、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日本豆”1.336公斤、“康乐果”2袋。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安全隐患大。该超市未尽到食品经营者定期检查和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采购食品时要留意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避免购买到过期食品,如遇到或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拨打1234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反映。

案例六

科左中旗市场监管局查处科左中旗图布信刘龙商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7日,科左中旗市场监管局第二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刘龙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店内日用品柜上销售标注“广东永量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永量”插排4个。规格为3米/个,包装标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经执法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证明该公司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过专利产品。当事人所销售的“专利产品”为假冒专利产品。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方的相关证明和进货发票,未能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调查当事人承认,这些插排是从上门推销的个人手中购买的,没索要进货的相关票据和凭证。共购进10个,涉案金额 400 元。

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人民币。

典型意义

该案件的查处能够增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促使他们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从而从源头上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通过执法人员的法律解读和教育,当事人能够认识到其违法经营行为的严重性,并树立和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守法经营的法律意识。

案例七

科尔沁左翼后旗市场监管局查处生产经营酒的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7日,科尔沁左翼后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陪同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到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高伊罕草原特产店进行抽检。抽检样品中的地方酒(白酒),经检测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严谨严肃的工作,对产品不合企业的我们将严格依法处理。

案例八

库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库伦旗库伦镇博大家电经销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4日,库伦旗市场监管局收到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产品处理交办单及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库伦旗库伦镇博大家电经销部所检项目中材料-金属零部件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依据《减压阀产品质量自治区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收到该《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2024年4月24日,库伦旗市场监管局对库伦旗库伦镇博大家电经销部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根据检验报告,库伦旗库伦镇博大家电经销部从通辽市隆浩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商标为苡宸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材料-金属零部件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依据《减压阀产品质量自治区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库伦旗库伦镇博大家电经销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库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库伦旗库伦镇博大家电经销部责令停止销售该产品,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15个);

2、罚款57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

罚没款合计618.00元,上缴国库。

来源:内蒙古晨报晨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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