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运动、无需节食、无副作用,苗条身材喝出来,减肥不是梦!!!”相信很多有身材困扰的朋友看到类似的广告时不免会心动,那这些被精心包装过的“减肥产品”是否真的安全有效呢?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通过某社交软件认识李某某,并在李某某介绍下服用“KUAHA”咖啡用以减肥,之后,胡某某在明知“KUAHA”咖啡系三无产品的情况下,仍在其经营的平坝区某某美容养生店内以298元一包的价格进行销售。部分消费者购买食用后,出现心慌意乱、口干舌燥、恶心反胃、睡不着觉等不良症状,遂向公安机关匿名举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胡某某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所销售的“KUAHA”咖啡固体饮料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截至2023年8月,胡某某通过售卖该产品,从中获利13900元。
平坝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没有查验所销售产品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向公众销售“三无”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提起公诉,并就胡某某侵害不特定社会公众权益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调解,由胡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2774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公众公开道歉。
最终,平坝区法院判决:胡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销售活动。
检察官说法
“西布曲明”属于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和使用的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生产、销售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等食药品,严重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权。消费者在购买减肥产品时要选择正规机构,仔细辨别真假,索要相关票据,切勿盲目相信减肥产品的“一面之词”。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食品生产、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切莫因贪小便宜酿成大祸,危害他人生命健康权,落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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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对于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者禁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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