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纪律
“负面清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对什么样的行为是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应该给予什么处分,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身为党员,哪些事情不能做?小天根据《条例》内容整理出六项纪律“负面清单”之工作纪律篇,转扩收藏!
党的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正确履职、担当尽责、作风优良,这是党的工作纪律要求的重要内容,也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
党组织在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党组织在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党组织在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或出走。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
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
编辑 | 王梦莹
审核 |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