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骑行机动车通过路口时
一定要减速慢行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
保证行车安全
通过路口时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
案例一
01
2024年11月30日09时05分许,陆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沿崇左市江州区友谊大道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友谊佛子路口实施右转弯时,与同向在辅道内直行通过路口由张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陆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陆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
02
2024年12月18日11时00分,禤某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由龙水小学方向往金桂市场方向行驶,车行至龙州县辖区由龙水小学方向往金桂市场方向行驶,车行至龙州县辖区(G243线)龙水大道悦达驾校处路段,适有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同向于无号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左侧行驶,禤某驾驶车辆左转弯过程中与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禤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禤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黎某无责任
温馨提醒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绿灯亮时,左转车辆应当让直行车辆先行,出现此类事故的,转弯车辆负全责。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应当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出现此类事故的,右转弯车负全责。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车辆应当让直行车辆先行,出现此类事故的,转弯车负全责。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绿灯亮时,右转弯车辆应当让相对方向左转弯的车辆先行,出现此类事故的,右转弯车负全责。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时,右转弯车应当让左转弯车先行,出现此类事故的,右转弯车负全责。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双方直行交叉行驶时,应当让右方车辆先行,出现此类事故的,A车负全责。
在没有红绿灯的路口,两辆车交叉方向直行,这种情况下也要执行“让右原则”。当两辆车同时驶向路口,左侧的车要让右侧的车先行。
通过有交通标志、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口时,应该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出现此类事故的,A车负全责。
来源: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