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环境空气质量,严厉打击秸秆焚烧违法行为,近日,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依据辖区秸秆焚烧分布特点,成立了3个秸秆禁烧执法工作组,联合环保部门加大巡查整治力度,依法查处两例秸秆焚烧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25日,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秀湖西路与铁路桥之间有人正在焚烧树叶、杂草,现场浓烟滚滚,对周边空气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执法人员当即对该行为进行制止并配合当事人将火扑灭。经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郭某进行教育,并处以7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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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4日,岜盆乡岜盆村村民王某为图方便,将自家农田秸秆进行焚烧,被执法人员依法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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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焚烧不仅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影响人体健康,还易引发火灾,对生态环境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下一步,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将持续加强日常巡查工作,为共同建设美丽家园贡献综合执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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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乡镇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或者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树枝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
来源: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