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和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生育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由统筹基金按照100%支付,最高支付限额1200元,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按实际费用支付。生育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不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计算。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照上述生育门诊政策报销。
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和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三级医疗机构90%,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保、 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注意:住院分娩以外的医疗费用报销按照职工医保普通住院待遇执行。
2024年1月1日及以后结算的生育医疗费按上述政策执行。
注:1.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缴费工资/30天*计发天数
2.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条件:自参保缴费30日后。
生育津贴待遇享受条件:在九江市范围内连续缴费至生育时已满12个月(含生育当月),且发放生育津贴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