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因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产生的纠纷以后这样判!

民生   2024-11-11 08:56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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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以下内容摘自2024年2月27日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公开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对于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以保障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
因此,这些关于减资引发的法律责任的裁判规则,你应当清楚!!!
1.山东某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山东某某纸业有限公司、陈某1、陈某2、陈某3等股权转让纠纷案——投资方与目标公司间“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其可履行性
入库编号:2024-08-2-269-003
裁判要旨
1.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可履行性。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方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在合同约定的补偿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目标公司股东作为引资者应信守承诺,投资方应当得到约定的补偿。
2.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可履行性。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
二、杨某、黑龙江某餐饮公司诉广西某投资公司、梁某等合同纠纷案——法律关系性质及民事行为效力应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入库编号:2023-16-2-483-004
裁判要旨
1.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之后减资,对公司所负他人债务,股东应按减资承诺,在原未缴足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
2.法律关系性质及民事行为效力属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依职权审查范畴,当事人诉讼主张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应将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等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3.给付之诉案件的二审、再审改判,应充分考虑二审、再审改判距离原审发生的时间变化,依法合理确定有关款项给付的起始时间。
三、深圳某合伙企业诉四川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投资人要求目标公司偿还按照投资协议注入目标公司的投资款的法律关系认定
入库编号:2023-16-2-103-002
裁判要旨
1.在履行投资义务后,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就已投资款项订立以达成特定经营目标为条件的“投资转借款”协议,具有“对赌协议”实质特征,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2.投资款按照投资协议注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金后,即转化为目标公司财产。投资人要求目标公司偿还该部分款项的,属于变相取回投资,应当符合公司减资程序规定。
四、江阴市某电气有限公司诉王某等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程序存在瑕疵的减资不能免除股东抽逃出资责任
入库编号:2024-08-2-293-001
裁判要旨
1.某电气公司减资程序的瑕疵问题。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亦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注册资本的不当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危及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该条规定,减资程序中的报纸公告是一种补充告知方式,只有在无法直接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公司才可仅采用公告进行通知,如果债权人可以被直接通知,则公司不能以已经公告作为抗辩的理由。本案中,某电气公司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直接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导致债权人丧失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权利。2015年12月17日,在某电气公司已完成减资工商变更登记后,在召开所谓的债权人会议,显然不能认定履行了法定的减资程序。因某电气公司的减资程序存在瑕疵,故对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公司减资能否免除股东抽逃出资责任的问题。公司减资对债权人影响甚巨,减资股东取回出资,将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等同于股东优先于债权人收回所投入的资本。而减资股东即便未取回出资,但其对公司的投资性质已由股权转为债权,等同于股东可以与债权人同一顺位获得清偿,变相减少了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财产。此时,也应当通知已知债权人并给予相应保护。本案中,在某电气公司增资时,王某、王某甲抽逃增资,至某电气公司减资时并未补足出资,即使王某、王某甲在减资时未支取某电气公司的其他款项,但王某、王某甲抽逃的增资等同于在减资时取回了出资,导致某电气公司净资产减少。同时,因某电气公司的减资程序存在瑕疵,对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了实际侵害,而王某、王某甲作为减资股东,其违法减资行为亦产生了和股东抽逃出资一致的法律后果,故程序存在瑕疵的减资不能免除股东抽逃出资责任。
五、江苏某种业有限公司诉扬州某种业有限公司、戴某、杨某、柏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股东恶意逃避侵权责任的处理
入库编号:2023-13-2-161-005
裁判要旨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侵权主体往往较多且侵权方式隐蔽,对于实施侵权行为的股东通过恶意转让公司股权、虚构债务等手段逃避侵权责任,导致品种权人损失无法获得弥补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品种权人请求判决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原股东对于公司转让之前的侵权之债在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上海某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诉陆某、汤某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减资程序中股东对公司通知债权人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入库编号:2023-08-2-277-004
裁判要旨
公司减资程序中,对于在减资变更登记前已经产生且未受清偿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数额是否确定、债权履行期间是否届满,均应纳入公司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债权人范围。如负有注意义务的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对未能通知债权人存在过错的,该股东应就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的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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