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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16时许,月湖公安分局童家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有乘客与司机发生纠纷,伸手抓握公交车方向盘妨碍司机正常驾驶。接警后,民辅警迅速抵达现场,将违法行为人孔某抓获。
经查,孔某乘坐公交车途中坐过了站点想下车,由于中途停站不符合要求,司机便拒绝了孔某的要求。孔某因此情绪激动,跑到司机座位边与其理论,更伸手抓住方向盘要求停车。幸好司机双手始终紧握方向盘,立即稳定车身靠边停车后报警。
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孔某的行为非常危险,极易引发公交车失控、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到案后,孔某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幡然悔悟,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2015年3月18日,公交车司机即被害人姚某驾驶车牌号为赣L***号的公交车从贵溪市彭湾乡开往贵溪市区,被告人李某在该乡公交站台上车。本来一路风平浪静的,然而李某投币不足被姚某责令补齐车票,李某心里不爽就辱骂姚某,姚某便也回骂李某,李某就用公交车上的卖票板殴打正在开车的姚某头部,并不听乘客的劝阻拉扯公交车的方向盘,致使公交车行驶不稳,左右摇晃,姚某将公交车紧急制停。之后姚某将公交车开回贵溪城南汽车站后打电话报警。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贵溪市公安局投案,对姚某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姚某的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李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对被害人姚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姚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贵溪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之后被告人李某以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从轻处罚。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提出原审量刑过重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恰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5月:湖南某女子因司机拒绝停车让孩子小便,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并殴打司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20年7月:北京某男子因投币与司机发生争执,过程中伸手抢夺方向盘,被依法刑事拘留。2021年5月:贵州某男子在驾驶室旁大声吵闹、辱骂驾驶员并伸手拉扯方向盘,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4年6月:湖北某女子因车费与司机发生纠纷,抢夺方向盘导致车辆驶出正常道路,被依法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威胁司机和同行乘客安全,是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广大市民要引以为戒,文明乘车,切勿以身试法,如遇同行乘客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时也应及时制止。同时,公交车司机如遇乘客抢夺方向盘,应沉着冷静应对,果断靠边停车,确保乘客安全,及时拨打110报警。
法律顾问|道都律师事务所 童盛 18870896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