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时,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参保地待遇报销政策。
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的职工参保人,在异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参照我市待遇政策执行。“临时外出就医”职工参保人,异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我市待遇政策,报销比例比本市同级医疗机构降低5个百分点。
居民参保人,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异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参照我市待遇政策执行(其中,在校大学生按照一档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执行,回青岛后按原规定执行)。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异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与本市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加计算,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不再纳入报销。
来源:青岛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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