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到一篇报道:一个初一学生因学校作业太多,跳楼轻生……,家长在家发现疑似该学生的生前笔迹“……欲化成风,冲破现实锁……作业太多,累死解”,后家长起诉学校,要求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该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该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并称“一审判决认定某某某中学”在布置的作业较为充实的情况下,仍布置罚抄作业,是造成事故的因素之一,存在一定的过失,缺乏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二审法院受理后,学生家长申请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律师法律援助代理,本律师积极应诉,整理、提交新证据,并提交答辩与代理法律意见给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虽认定某某某中学承担…%责任已明显过低,但学生家长没有上诉是因不想让悲痛的心情一直在心间缠绕不解。但是,某某某中学违反规定给学生置超额、大量的作业,一周内在微信班级群里公布……,学生在班级微信群里已有表现情绪波动,可某某某中学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对此并没有足够关注,没有及时对学生进行心里疏导和心里干预,致使悲剧发生,教育上明显存在重大疏忽、过错,导致悲剧发生……,等等。某某某中学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明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建议贵庭驳回某某某中学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中级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上诉案件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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