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合一"少年审判 | 典型案例② 教育宽容有底线 依法惩处示公道

政务   2024-11-25 21:39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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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合一"少年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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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宽容有底线 依法惩处示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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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是一名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2023年2月,王某在某洗浴中心房间内,不顾被害人白某咬其肩膀、扇其耳光的反抗行为,强行用手以摁压的方式控制白某,强行与白某发生性关系。案发时,受害人白某年龄刚满十六周岁。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违背其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鉴于王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一直以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但随着社会环境的复杂化发展,未成年人犯罪也逐渐呈现出了低龄化倾向和矛盾叠加的特征,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屡屡成为舆论的焦点,触动着公众敏感的神经。司法政策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宽容”绝不是无底线的,对于主观恶性深、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必须依法惩处,发挥刑罚的警示教育作用,还被害人以公平,示社会以公道。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性质恶劣,给被害人和其家庭造成了巨大伤害,在综合考虑王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因素后,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办理情节恶劣、主观恶性较深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依法惩处、绝不纵容的态度。



来源:刑事审判庭

文字:于东林

编辑:丛群

初审:于东林

复核:孙茁

终审:高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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