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往"执"前 | 巧用"宽限期"促成执行和解 让企业"失信"不"失能"

政务   2024-10-28 18:26   吉林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南关法院执行局紧紧围绕这一任务,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运用强制手段重拳治赖,牢固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采取执行措施,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了强劲司法动能。


案情简介

原告吉林省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吉林省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69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因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办案法官发现,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实存在经营困难,一方面,其公司需要资金保障所建学校水、电、气及绿化设施等正常运转,若直接强制执行会导致学校无法开展教学活动、产生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还存在拖欠民工工资情况,若直接冻结其资金会导致更多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为实现执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既维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也考虑被执行企业的生存发展需求,办案法官于卓识、干警王旭决定将敦促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作为本次执行工作的主要方向。



开展化解


于卓识法官通过沟通了解到,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愿给付工程款的原因是认为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进度延误影响了竣工验收造成损失,且近期公司资金周转存在困难。抓住这一主要矛盾后,于卓识法官、干警王旭多次开展协调工作,耐心释法明理,向其说明法院所采取的活封活控措施为其留有一定的余地,希望其能主动履行支付义务。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表示,公司目前存在困难,资金难以回笼,希望法院能协调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其三个月宽限期。最终,通过办案人的不断努力,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宽限期积极筹措了60万元资金,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本案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南关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在优化营商环境上做足功夫,在执行过程中全面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全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彰显了司法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本案执行过程中,一是精确找准双方矛盾焦点,并以此作为切入点,最大限度地平衡双方企业利益,对案件涉企经济影响进行充分评估,综合考量后采用执行和解的方式处理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二是推动案件结果向“共赢”方向发展,运用执行和解和"软查封"等方式,最大限度保留被执行企业生存空间和造血功能,既保障了胜诉权益,又让企业能够继续经营。三是执行措施有力度、更有温度,在加大强制执行措施力度及时控制财产的同时,也通过因案施策、善意文明执行,让企业"失信"不"失能",得到"抢救""修复"的机会。


来源:执行局

文字:于卓识、王  旭

编辑:丛群

初审:于东林

复核:孙茁

终审:高晋


南关法院
公众了解法院的窗口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