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某视觉文化发展公司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12月16日,新城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视觉文化发展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高处作业员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26项,第A裁量阶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科技发展公司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案
2025年1月14日,新城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科技发展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实际管理中对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方面没有明确责任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209项,第A裁量阶次的规定: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柒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科技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案
2025年1月14日,新城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科技发展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制定并发布的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对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方面没有明确责任人。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209项,第A裁量阶次的规定: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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