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倡导、鼓励下列公共场所文明行为:
来源: 楚雄发布
责编: 延杰婷
一审: 延杰婷
二审: 张义成
三审: 罗兴华
《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倡导、鼓励下列公共场所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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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延杰婷
二审: 张义成
三审: 罗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