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每日学⑬

时事   2024-09-30 15:26   云南  

《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条例》顺利实施,提升楚雄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巩固提升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即日起,“楚雄发布”开设“《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每日一学”栏目,帮助广大市民学习解读《条例》,引导广大市民践行文明行为、提升文明素养,全面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第十三条 倡导、鼓励下列公共场所文明行为:

(一)等候服务时有序排队,言行举止文明,遵守文明引导标识规范;
(二)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外出时佩戴口罩,自觉遵守传染性疾病防控要求;
(三)观看展览、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电影时,遵守场馆管理规定,爱护场馆设施和环境卫生;
(四)使用电子设备合理控制音量,开展娱乐、健身等文体活动合理选择时间、地点以及方式,避免影响他人;
(五)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让他人。
【释义】本条是对公共场所文明行为的规定,共五款。本条例所指的公共场所,是指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主要包括7类28种:1、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洗浴与美容场所(3种):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院。3、文化娱乐场所(5种):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体育场(馆)、游泳池(馆)、公园。5、购物场所(2种):商场(店)、书店。6、文化交流场所(4种):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7、就诊与交通场所(3种):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倡导和鼓励公民自觉遵守上述所列公共场所文明行为。


来源: 楚雄发布

责编: 延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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