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退政策取消!
政务
2025-01-10 10:32
新疆
随着养老政策的调整,职工养老保险将新增一项补贴,“病退政策”全面取消,“病残津贴”即将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24年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办法》实施前,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病退、退职待遇,《办法》实施后原则上继续领取相关待遇。同时,各地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以及相关病退和退职政策停止执行。病残津贴的领取标准是基于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计算,相当于提前领取退休金。病残津贴领取的时间长度和是否需要重新核算与退休时的缴费年限和年龄有关。国家要求各地基本养老金随生活水平逐年上调,病残津贴也会逐年上调。病残津贴领取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病退取消后,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但是这个弹性提前要符合往前弹的规定。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不同于5年以内的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当参保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要重新核算,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病残津贴就不能一直领到法定退休年龄,遵循多缴多得原则,给予一定领取月数。且病残津贴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员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鉴定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既可以选择医疗期,继续请病假,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缴纳社保公积金,或者在已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前提下一直请病假至法定退休年龄,也可以选择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后续继续就业并按照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的待遇领取地,即应当在待遇领取地申请领取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因第一次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
建立病残津贴定期复查鉴定制度,复查鉴定的对象是已经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其目的是监管病残津贴的支出和领取。1.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2.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查鉴定的病残津贴领取人员,自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后停发病残津贴,经复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恢复其病残津贴,自暂停发放之日起补发。来源:综合人社部网站、中国会计报、四川人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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