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师居民夏某于2024年4月至10月在案件审理期间及判决生效后,持续在网络上肆意发布涉及法院的负面言论,侮辱、诽谤法官,毁坏政法单位形象,影响审判秩序。经法院多次释法说理,夏某书写承诺书,但之后,仍不听劝阻,继续在网络上发布负面言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夏某行政拘留十日处罚。经教育,夏某认识到错误,自愿签署了息诉罢访承诺书。
第七师李某某居民2024年4月至11月期间,因不服法院判决,持续在其注册的快手、抖音账号以及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负面言论,侮辱、诽谤法院法官。为扩大社会影响力,李某某还指使他人发布不实言论信息,其行为存在恶意炒作的嫌疑。此外,李某某于2024年5月、8月、11月三次越级信访,严重扰乱辖区正常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应当受到尊重和维护。
在面对当事人的出言挑衅,法官选择避其锋芒、隐忍不言并非出于怯懦,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不仅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和使命,更承载着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因裁判结果与预期不相符而迁怒法官,对法官进行诋毁的行为,既是对法官个人尊严的践踏,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司法权威不容侵犯,对于妨碍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打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个人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途径依法维权,任何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侮辱、诽谤、贬损司法工作人员,均属于违法行为。
来源: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党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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