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政务   2024-12-16 19:48   内蒙古  



关于征求《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拟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现将《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在2025年1月17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联  系 人:张怀介

联系电话:0471-5301261

传      真:0471-5301260

电子邮箱:nmsftlfc@163.com

通信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南路15号


附件:1.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说明

2.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12月16日

附件1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说明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拟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现作以下说明:

一、《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15年3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工业节能监察行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要求,且其主要规范内容已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年11月28日审议通过的《工业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中予以规定。因此,建议废止。

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2年7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将森林公园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并一体推进,其主要制定依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9月15日废止。因此,建议废止。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 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减轻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发挥了积极作用。2022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已将《办法》主要内容予以规范。因此,建议废止。 

附件2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一、《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15年3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发布)

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2年7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发布)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 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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