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尚俭 共享食安”——丹东法院发布依法惩处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0-18 22:18   辽宁  

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丰富食品种类的同时,人们对食品的品质及安全性的要求也不断提升,我们必须严肃对待食品安全问题,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对此,丹东法院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为人民群众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平台从他人处批发购进“纯中药减肥胶囊”,在明知“纯中药减肥胶囊”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用网购的说明书和包装袋重新进行包装,于辽宁省东港市某美容院店内和其家中,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宣传并销售。截止2021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销售“纯中药减肥胶囊”共计168袋,销售总额为54165元,获利17205元。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被告人张某某销售的“纯中药减肥胶囊”中含有我国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

 裁判结果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没收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17205元;被告人张某某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及销售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份,被告人孙某伙同被告人赫某某通过孙某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降糖丸”信息,该降糖丸为非正常渠道购入,且无相关合格证明及检验证明。2023年2月6日,孙某以人民币390元的价格将80粒降糖丸卖给他人,所获赃款被二人挥霍。经检测,涉案降糖丸非法添加西药成分二甲双胍。

 裁判结果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赫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禁止被告人孙某、赫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依法追缴被告人孙某、赫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90元,上缴国库;对保存在公安机关的50粒降糖丸予以没收。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4日,被告人梁某某向李某销售“帝王丹”“美国V9”等若干有毒、有害保健食品,销售金额100元。2022年8月8日,被告人梁某某向李某再次销售上述有毒、有害保健食品,销售金额100元。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梁某某经营的店中,依法扣押“帝王丹”等若干保健食品。经鉴定,检测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

 裁判结果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梁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依法予以追缴,在案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梁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释法明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
案例中,西布曲明、西地那非、他达拉非、二甲双胍都是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成分,比如西地那非,其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可以扩张血管,是一种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处方药,摄入不当可能会引发心梗、猝死等严重后果。其他几类成分添加到食品当中也是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所以是国家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成分,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因此针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为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保驾护航。

温馨提示












产品经营者要遵守法律,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诚信生产经营,不生产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要被利益冲昏头脑,否则将会遭受法律的严惩。

产品消费者要擦亮双眼,理性消费,不能被天花乱坠的宣传语迷惑,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正规产品,注意查看商品的成分、生产标准等,提高鉴别意识,保护自身安全。

来源:丹东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推进司法公开,提供便民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