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HNPR—2024—11018
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规〔2024〕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24年1月1日起,对自《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日后)至2023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符合以上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94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的,补足到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但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其中已移交市州、县市区政府管理的中央下放关闭破产企业和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的工伤人员,按本通知调整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市州、县市区负责解决。
从2024年1月1日起,对2023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38元。关闭破产时已移交市州、县市区政府管理的中央下放关闭破产企业和已预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按本通知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市州、县市区负责解决。已移交市州、县市区政府管理的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但未预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本通知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增加的经费,由省级财政解决。
(一)此次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在经办信息系统中统一设置,经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二)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后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部分的规定调整增加伤残津贴;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后认定为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供养亲属中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二部分的规定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三)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人员中目前仍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的,其伤残抚恤金的调整标准和资金来源按照本通知第一部分第(二)(三)项的规定进行。(四)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渠道有新规定时,调整增加的经费支付渠道从新规定。(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件规定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调整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提高,关系到这部分群体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湖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