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罚款!双柏县1家!楚雄州这7家单位销售这类商品被投诉、举报

民生   2024-10-15 16:57   云南  

2024年以来,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全州范围内组织开展“守护”行动、“打假护牌”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全州共查办侵犯知识产权案件45件,罚没款金额15.3893万元,移送司法机关1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集中通报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案例一:楚雄市鹿城镇某商店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11日,根据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投诉,称在楚雄市某商店发现有涉嫌销售假冒该公司“南孚”牌电池情况。经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依法扣押涉嫌侵权的7号南孚碱性电池384粒、5号南孚碱性电池1230粒,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该公司“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南华县龙川镇某水箱修理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发动机冷却液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26日,根据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的举报,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公司工作人员、南华县公安局民警的协助配合下,对位于南华县龙川镇某汽修汽配城水箱修理店进行检查,在该修理店内发现销售有2个型号共计5桶汽车发动机冷却液,桶身均标注有“”“”标识,经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发动机冷却液不属于该公司产品,属于侵犯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修理店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武定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正是200g雪花牛肉卷”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11日,根据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民市监协查[2024]050601号),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武定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发现武定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32盒“正是200g雪花肥牛卷”,经河南美是食品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假冒河南美是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该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大姚县某服务部未经“抖音”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字号和名称使用,误导公众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8日大姚县12315投诉中心收到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投诉称:“大姚某服务部未经过商标权利人授权擅自使用该公司注册商标‘抖音’作为企业字号,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要求更改企业字号诉求。2024年8月13日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大姚县金碧镇金龙社区居委会徐家湾二社25号大姚某服务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服务部未经“抖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许可,擅自把“抖音”使用于企业字号名称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服务部停止商标侵权行为,限期办理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五:禄丰市金山镇某流动摊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FLYCO飞科”电动剃须刀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20日,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对禄丰市金山镇某流动摊点进行检查,并依法扣押了未销售的“FLYCO飞科”电动剃须刀5只,经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购进销售的“FLYCO飞科”电动剃须刀,不属于该公司产品,属于假冒“FLYCO飞科”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元谋县某烟酒行销售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12日,根据消费者投诉,称在元谋县某烟酒行购买的4瓶(规格:500ml/瓶)剑南春白酒不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酒,怀疑是假酒。经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该4瓶剑南春白酒进行鉴定,结论为“辨认样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我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双柏县某商行销售侵犯“灭害灵”注册商标专用权杀虫气雾剂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30日,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广东省中山凯中有限公司对双柏县某商行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商行柜台上销售“灭害灵”杀虫气雾剂28瓶,经广东省中山凯中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灭害灵”杀虫气雾剂不是广东省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该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文来源:楚雄州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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