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一男子聚会畅饮后不慎跌入河道离世,同饮5人被起诉...

民生   2024-10-24 20:41   云南  
案件起因:凌晨悲剧,年轻生命戛然而止

2024年7月的一个夜晚,原本应是朋友间欢聚的美好时光,却因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变成了一场难以挽回的悲剧。张某,在邀请了几位好友聚餐、前往KTV唱歌后,一行人又转战至一家酒吧继续畅饮。随着夜色渐深,张某与朋友们在凌晨2时左右结束了酒吧的活动。然而,就在张某回家的路上,不慎失足跌入了路边的河边步道下。后经路人拨打110、120后送医抢救,但因颅脑损伤严重,最终不幸离世。张某的父母在悲痛之余,认为儿子当晚与朋友们一同饮酒,共同饮酒的朋友在张某醉酒后未能确保其安全回家,应对其死亡负有一定责任。双方经调解组织几次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张某的父母将参与酒吧喝酒的5人起诉到宜就法庭,要求赔偿。

调解之路:不懈努力,查清事实解决争议

面对这起情感与法律交织的案件,宜就法庭高度重视该案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结合前期调查了解情况,法官决定先开庭查清事实。庭审从上午8时持续到13时,庭审中双方情绪激动,各执一词。张某的父母坚持认为儿子的不幸离世与朋友们未能尽到照顾义务有直接关联,要求被告五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五人则感到委屈,他们表示当晚并未强迫张某饮酒,且在几人离开时,张某并未表现出明显的醉酒状态,他们无法预见悲剧的发生,且几人刚成年无力负担原告的赔偿要求。上午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下午14时,开始调解。然而一开始原被告提出的调解意见就因为赔偿数额差异过大而一度陷入僵局。法官从法律角度出发,详细解释了各方可能承担的责任,同时也不忘从人情世故入手,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的立场和痛苦。经过耐心细致的沟通,法官逐步缩小了双方的心理预期差距,并提出了一个相对公平的赔偿方案。下午18时,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五人同意共同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张某的父母也表示愿意接受这一方案,希望通过此次调解,让逝者安息,生者前行。

警醒公众:饮酒适度,义务后果不可轻视

此次调解虽然艰难,却注定是一场“无法双赢”的调解。对原告而言,无论多少赔偿,始终无法挽回张某的生命;对被告而言,本是一场欢乐的聚会最终演变为对簿公堂。 但调解不是“和稀泥”。聚会饮酒本是一种增进情谊、活跃氛围的社会交往行为,但若过量饮酒、处置失当,原本热闹的相聚也可能酿成悲剧,引发纠纷。组织饮酒或同饮行为其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但若饮酒者达到不能辨别、无法安全回家的“醉酒”状态时,这种组织饮酒或同饮行为作为“先前行为”对饮酒者自身而言即具有了一定的危险性,行为人负有救助义务。

法官寄语

此类案件的处理一般会根据个案具体情形,平衡社交自由与权益保护,综合考虑饮酒人自身过错及各自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对共同饮酒人进行责任认定。日常生活中,一方面饮酒者应量力而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在自身酒量、身体状况允许的范围内秉持“适度饮酒”原则;另一方面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友善互助,对醉酒者尽到帮扶、照顾、护送等义务。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范围之内,拒绝助长不合法理、情理的道德索赔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文来源:永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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