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经审理后认为,6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处于二至六年不等刑罚,并处一万至十万不等罚金。依法扣押的烟叶、烟丝、烟梗等烟草专卖品及烟叶切丝设备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置。
基 本 案 情
2023年,被告人李某甲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购买烟叶切丝设备,进行初烤烟叶非法加工、销售。期间,李某甲到某市各地非法购买农户的初烤烟叶,并将烟叶运到某市某区,先后雇请李某乙、陈某某等人将烟叶加工成烟丝,随后打包,由毛某某、李某乙、陈某某将烟丝包裹通过武某某及其他的快递点邮寄给烟丝购买人。
同年,被告人吴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将其非法买售的烟叶运到某县某村一个农户烟丝加工点交由专人加工成烟丝,再运输到某县某农户家储存。后将烟丝打包拉到某市某区李某乙住宅卖给李某甲。后烟丝及烟叶切丝机等悉数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烟草制品价值一百余万元。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烟叶属于国家专卖物品,只有经过行政机关许可才能经营售卖。并非你想买就能买,想卖就能卖。即便是烟农自己种植的烟叶,也只能向其地域所在地的烟草经营部门销售,不得自行向外销售,如确需对外销售的,必须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遵纪守法,生财有道,切勿为了谋取私利,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试图通过非法途径挣快钱,一旦触犯刑法,将牟利不成反获罪,身陷囹圄徒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