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脱县关于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通告
广大市民、各建筑工地、砂石厂等:
根据《西藏自治区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林芝市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相关要求,为加强我县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林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从即日起我县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对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等不规范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墨脱县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书面申请应当包含施工项目基本情况(如项目名称、施工单位简要介绍、施工工期、建筑垃圾产生周期),建筑垃圾类型、拟处置方式、运输车辆及人员信息(如车型、车牌号、驾驶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等情况。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参照《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进行分类后,转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处理。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的,堆放点可拒绝受纳处置。墨脱县城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地址:墨脱县墨脱镇亚东村下崩多处,位置详见附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车辆务必做好密封、覆盖、保持外观整洁,不能遗撒泄露,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禁止在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农田、河流、湖泊、供排水设施、水利设施等地点排放乱倒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排放处置。
四、有以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墨脱县城市管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林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二)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依据《林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运输垃圾、砂石、渣土、土方及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遮盖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违反本条例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各乡(镇)结合各自辖区实际情况,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建筑垃圾的治理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监督、举报电话:0894-5491008。
附图:墨脱县城市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位置--墨脱县墨脱镇亚东村下崩多处(亚东警务站往波密方向约1公里)
附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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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肖 莉 莎
初 审:孔 垂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