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然而
兴国一男子醉酒后因对派出所心生不满
他竟开车到派出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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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30日晚,谢某某在同村村民家中喝醉酒“耍酒疯”,经村民报警后由派出所民警送回家中。次日凌晨1时许,谢某某因对派出所民警的行为心生不满,遂驾驶其本人的小型客车从家中出发来到派出所,在派出所门口持续“叫嚷”,值班民警发现谢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随后通知交警,交警立即前往派出所,并安排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6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鉴定,送检的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9.3mg/100ml。
经兴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谢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于近日向法院提起公诉,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酒驾醉驾
既是对自身安全的忽视
也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
为了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广大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来源:兴国检察
赣州检察
微信号:gzsj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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