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作者:张翠萍
三
适当性义务的重要组成——告知说明义务
(一)告知说明义务的内涵
(二)法律法规规定
(三)相关司法判例
案例1:
案例2:
案例3:
案例4:
案例5:
案例6:
案例7:
(四)合规提示
四
适当性义务的核心——合理推荐、适当销售
(一)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
1、监管处罚案例
合规提示:
2、相关司法判例
案例1:
案例2:
合规提示:
(二)不得向客户就不确定的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告知客户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判断
1、监管处罚案例
2、相关司法判例
案例1:
案例2:
案例3:
案例4:
(三)合规提示
五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一)客户回访
合规提示:
(二)产品的风险评级评定
1、基金公司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可以自行完成,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
合规提示:
2、销售机构对产品风险等级的评定,不得低于管理人对产品评定的风险等级
合规提示:
(三)代销模式下的关注要点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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